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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石科技:关于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1-04

南京药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基金的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南京药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060号)同意注册申请,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8,385,650.00股,每股面值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111.50元,共募集资金人民币934,999,975.00元。扣除承销费等发行费用(不含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费用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人民币6,909,797.80元,公司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28,090,177.20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8,385,650.00元,资本公积人民币919,704,527.20元。上述募集资金业经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中天运 [2020]验字第90086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的规定,南京药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并与存放募集资金的中国银行南京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中国农业银行南京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南支行及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12月23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签定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鉴于山东药石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是公司募投项目“药物制剂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山东药石药业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新城科技园支行(以下简称“丙方”)及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丁方”)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序号开户行账号募集资金专户余额(元)募集资金用途
1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新城科技园支行1259094926101020.00药物制剂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乙方已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相关专户仅用于对应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监管期间乙方可在丙方以存单或理财形式存放募集资金。乙方承诺上述资金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丁方。乙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璇、季李华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丙方按月(每月十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丁方。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以孰低为原则),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或传真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乙、丙三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乙方或者丁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丁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0、本协议一式十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丁方持两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南京药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1年1月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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