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和《南京药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南京药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南京药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南京药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0年7月2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激励计划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4、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0年7月
2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3名激励对象授予39.2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南京药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WEIZHENG XU
高允斌
曾咏梅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