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25 证券简称:药石科技 公告编号:2019-097
南京药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情况发生;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南京药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于2019年8月23日以公告形式发出。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年9月10日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9年9月9日—2019年9月1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9年9月10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年9月9日15:00—2019年9月10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地点:江苏省南京市高新区学府路10号公司会议室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杨民民先生。
7、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6人,代表股份73,911,64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1.686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73,363,08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1.302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548,56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3836%。
(2)中小股东(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外的其他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10,611,87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420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10,063,30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037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548,56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3836%。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3、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3,363,8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2589%,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反对547,7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41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064,10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8382%;反对547,7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161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表决结果: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3,363,8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2589%,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反对547,7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41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064,10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8382%;反对547,7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161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3,363,8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2589%,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反对547,7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41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064,10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8382%;反对547,7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161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网络投票细则》、《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和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南京药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药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南京药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19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