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药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 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2019年8月22日,南京药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详见公司在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刊登的公告。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对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如下:
1、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公示情况。公司于2019年8月23日在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公告了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等公告,并于2019年8月23日在公司官网上公示了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将公司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19年8月23日至2019年9月2日。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
2、关于公司监事会对拟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拟激励对象与公司(含控股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
拟激励对象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担任的职务。
二、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监事会对公司本计划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的公示情况结合监事会的核查结果,监事会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2、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3、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实施本计划时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任职并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管理)人员。
4、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下述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5、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特此说明。
特此公告。
南京药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9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