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一品红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一品红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聘任张明渊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提名和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经了解,张明渊先生已取得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熟悉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具备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和履职能力,未发现有《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和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会立案调查;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因此,我们同意聘任张明渊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一品红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陶剑虹
杨德明
2022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