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一品红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一品红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续聘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拟继续聘任广东司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22年度财务审计机构。我们认为:广东司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从业资格;广东司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自担任公司审计机构以来,工作认真负责,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出具的各项报告能够真实、准确的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我们同意继续聘任广东司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同意将《关于续聘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一品红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陶剑虹
杨德明
2022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