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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国科: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3-24

江西新余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江西新余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年报编制和披露方面的监督作用,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西新余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江西新余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结合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工作制度的要求,认真履行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的开展工作,保证公司年报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维护公司整体利益。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应履行如下主要职责:

1、协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时间安排;

2、审核公司年度财务信息及会计报表;

3、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审计的实施;

4、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情况进行评估总结;

5、提议聘请或改聘外部审计机构;

6、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认真学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关于年报编制和披露的工作要求,积极参加其组织的培训。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管理制度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资格,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检查。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公司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

江西新余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同时,审阅财务负责人书面提交的年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资料。第七条 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年审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八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意见审计后、正式审计意见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审计委员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审计委员会应当履行会面监督职责。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十条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完成后,审计委员会应召开会议进行讨论,经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同时,审计委员会应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注册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大会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审计委员会应向董事会提交下年度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议。

第十二条 如果发生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事宜,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与,在股东大会上陈述意见。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对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进行指导,并审阅内部审计部提交的工作报告。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八)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九)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第十五条 公司在内部控制的检查监督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及时向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报告,包括内部控制出现缺陷的环节、后果、相关责任追究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配合年审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工作,并进行专业沟通;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具体沟通事宜,并参与审计工作重要节点的专业沟通,为审计委员会在年报编制工作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第十七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在年报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八条 与上述年报工作有关的沟通、意见或建议均应书面记录并由当事人签字,公司存档保管。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审计委员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 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江西新余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3月2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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