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江西新余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的聘请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事项的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审阅袁有根先生、刘爱平先生、王璞先生、何光明先生、游细强先生、颜吉成先生的履历及董事会提交的文件资料,我们认为上述人员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任职资格的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均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能力。基于以上审查结果,我们同意聘请袁有根先生为公司总经理,同意聘请刘爱平先生、王璞先生、何光明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同意聘请游细强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同意聘请颜吉成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本页无正文,为江西新余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聘请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意见出具人(签署):
雷恒池 | 熊进光 | 廖义刚 |
签署日期:2021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