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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国科:独立董事关于聘请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0-28

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作为江西新余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基于独立、认真、谨慎的立场,对事先收到的《关于聘请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相关材料进行了认真审阅,并就我们关注的问题与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进行了深入探讨,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核查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等方面能够满足公司对于审计机构的要求,公司此次拟聘请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不存在损害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将《关于聘请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西新余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聘请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意见出具人(签署):

黄寅生郑云瑞朱星文

签署日期:2020年10月2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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