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江西新余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在仔细阅读相关材料和充分核查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请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公司聘请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和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形。董事会在审议《关于聘请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前,该聘用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同意,并且已经取得了我们的事前认可,我们同意将该等议案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
经核查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等方面能够满足公司对于审计机构的要求,公司本次聘请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同意公司聘请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关于聘请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延长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公司根据当前的资金使用状况、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并考虑保持充足的流动性,在确保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情况下,延长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议案
时,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关于延长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江西新余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意见出具人(签署):
黄寅生 | 郑云瑞 | 朱星文 |
签署日期:2020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