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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盛轴承: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6-14

浙江长盛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浙江长盛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于2022年6月13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审议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数量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获授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关于注册资本变更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等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详细了解了上述事项的有关情况,认真审阅并审议了上述议案的材料,就上述事项相关方面与公司董事会、管理层等有关方进行了深入充分的沟通、探讨和分析,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秉承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我们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及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独立董事对《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司《激励计划》、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及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本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解除限售符合《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本次可解除限售的2名激励对象满足解除限售条件,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解除限售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2名激励对象共计59,940股(调整后)第一类限制性股

票办理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手续。

(二)独立董事对《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数量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且本次调整已取得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数量进行调整。

(三)独立董事对《关于回购注销部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获授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该事项不会影响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亦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事宜。

(四)独立董事对《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且本次调整已取得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调整。

(五)独立董事对《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及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归属符合《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归属的情形。本次可归属的66名激励对象满足归属条件,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归属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66名激励对象共计795,226股(调整后)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办理归属及相关的归属股份登记手续。

(六)独立董事对《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具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包括授予额度、归属日、等待期、限售期、禁售期、归属条件、归属价格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行政级别科长以上的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骨干和业务骨干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实施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同意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七)独立董事对《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及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为营业收入,营业收入指标反映公司的发展能力及企业成长性,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在综合考虑了宏观环境、历史业绩、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的基础上,设置了2022-2024年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不低于10亿元、12.5亿元、15.6亿元的业绩考核目标,本次激励计划的公司

考核指标设定合理、科学。对激励对象而言,业绩目标明确,同时具有一定的挑战性。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还对激励对象个人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考核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因此,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

陈树大(签字) ____________

2022年 月 日

独立董事:

程 颖(签字) ____________

2022年 月 日

独立董事:

马正良(签字) ____________

2022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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