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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信新材:监事会关于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08

一、关于公司拟续聘2021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审核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相关业务执业资格,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能公正、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聘任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为保持公司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连续性,监事会同意公司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

二、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审核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此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的相关规定,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关于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审核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编制和审核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报告期内的经营情况以及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关于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审核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内部控制制度完整有效,并能得到有效执行,《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内部控制情况,不存在内部控制重大或重要缺陷。

五、关于公司《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审核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法律、法规和制度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公司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

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文件

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六、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审核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充分考虑了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和资金需求,以及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关于2020年度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审核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积至2020年12月31日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任何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公司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积至2020年12月31日的对外担保情形。

(以下无正文)

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文件(本页无正文,为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的签署页)

监事签字:

范 超 许胜先 吕晓伟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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