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和独立判断的原则,对拟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2020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进行了认真的事前审查,并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鉴于原审计机构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经连续多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且聘期已满,为增强公司审计工作的独立性与客观性,我们同意公司不再聘请其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
经核查,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以及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公正、公允、独立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2020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本次聘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对于本次公司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事项,我们表示认可并同意将《关于聘任2020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路国平冯巧根杨雪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