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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信新材:监事会关于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4-11

一、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审核意见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通知及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二、关于聘任2020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审核意见经审议,监事会认为: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本次聘任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聘任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经营管理层根据公司业务规模,依照市场公允合理的定价原则确定审计费用并签署协议。

三、关于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审核意见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的2019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关于201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审核意见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得到有效执行,《201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内部控制情况。

五、关于公司2019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审核意见经审议,监事会认为:2019年度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使用募集资金,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

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文件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六、关于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审核意见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符合公司整体利益,未损害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七、关于2019年度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审核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积至2019年12月31日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任何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公司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积至2019年12月31日的对外担保情形。

(以下无正文)

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文件(本页无正文,为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的签署页)监事签字:

范超许胜先吕晓伟

年月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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