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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灿光电: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9

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本次实际获授限制性股票的288名激励对象均为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激励计划》中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市规则》第8.4.2条所述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骨干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包括部分中国台湾籍员工,主要系公司中国台湾籍激励对象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技术研发、业务拓展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公司将该中国台湾籍人员纳入股权激励计划,能进一步推进公司多元化团队的建设,

保留核心人才,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健康可持续发展,有利于维护公司股东的长远利益。以上激励对象是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核心人员,符合本激励计划的目的。

3、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其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特此公告。

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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