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公示及审核情况的说明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的相关规定,对《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根据《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情况如下:
一、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
1、公司于2022年4月13日收盘后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告了《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2、公司于2022年4月13日通过公司内部张榜的形式公布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对上述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予以公示。
3、公示时间:公示期自2022年4月13日至2022年4月22日,共计10天。
4、反馈方式:在公示期限内,公司员工可通过电话或当面反映情况等方式向监事会反馈意见,监事对相关反馈进行记录。在公示期限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的异议或不良反映。
二、监事会审核情况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拟激励对象与任职公
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拟激励对象在公司担任的职务及其任职文件等资料。
三、监事会的审核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公司对拟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的公示情况结合监事会的核查结果,发表审核意见如下:
1、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为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下同)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骨干员工,均为公司正式在职员工。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2、经核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均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