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苏侃、朱火生和黄荷暑,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等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1、经审阅潘华荣先生的个人履历、工作业绩等,我们认为其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决策、监督、协调能力,符合公司总经理的任职资格,未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规定之情形,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2、本次总经理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聘任潘华荣先生为公司总经理。
二、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1、经审阅卓昌正先生、程飞龙先生、陆叶女士的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未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第3.2.3规定之情形,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2、相关人员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经了解相关人员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能够胜任公司相应岗位的职责要求,有利于公司的发展。
我们一致同意聘任卓昌正先生、程飞龙先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陆叶女士担任公司财务总监。
三、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1、经审阅程飞龙先生的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未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规定之情形,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2、程飞龙先生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本次提名、聘任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经了解相关人员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能够胜任公司相应岗位的职责要求,有利于公司的发展。
我们一致同意聘任程飞龙先生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上述人员任期三年。
(本页无正文,为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苏侃_____________ 朱火生_____________
黄荷暑_____________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