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及《福建阿石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作为福建阿石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延期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做出的,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客观情况和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因此,同意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福建阿石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兰邦胜 | 沈毅民 | 潘 琰 |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