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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石创:关于子公司参与公开摘牌收购常州苏晶电子材料有限公司37.2611%股权的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4-22

证券代码:300706 证券简称:阿石创 公告编号:2020-027

福建阿石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参与公开摘牌收购常州苏晶电子材料有限公司

37.2611%股权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福建阿石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月1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拟参与公开摘牌受让常州苏晶电子材料有限公司 37.2611%股权的议案》,董事会同意授权下属全资子公司福建顶创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顶创控股”)以自有资金公开摘牌收购常州高投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州高投”)持有的常州苏晶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或“常州苏晶”)20.6474%股权、江苏高晋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高晋”)持有的常州苏晶15.6137%股权、常州高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州高新”)持有的常州苏晶1%股权,并同意授权顶创控股管理层办理上述公开摘牌、签订相关协议等事宜。上述事项详见公司于2020年1月17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发布的《关于子公司参与公开摘牌收购常州苏晶电子材料有限公司37.2611%股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02)。现将本次股权收购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2020年1月16日,顶创控股向江苏省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苏

交所”)提交了《国有产权意向受让登记表》及相关文件。2020年2月25日,苏交所出具了《请予确认收购承诺的函》,通知顶创控股对受让常州苏晶37.2611%股权资格进行确认。

2020年3月2日,顶创控股将保证金交付至苏交所指定的结算账户,对受让资格进行确认。

2020年4月21日,顶创控股与常州高投、江苏高晋和常州高新分别签署了《国有产权转让合同》。

一、《国有产权转让合同》主要内容

(一)交易双方

转让方(甲方):常州高投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江苏高晋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常州高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受让方(乙方):福建顶创控股有限公司

(二)前述

本次产权转让价格是依据常州苏晶电子材料有限公司的整体资产现状、行业特点、当前的政策、经济、市场环境等多方面因素综合确定的。因此,转让方不对其中任何单项资产的具体状况或价值做出承诺。

(三)转让标的

常州高投持有的常州苏晶20.6474%股权

江苏高晋持有的常州苏晶15.6137%股权

常州高新持有的常州苏晶1%股权

(四)产权转让价款及支付

1、转让价格

单位:人民币元

转让方持股比例转让价格
常州高投20.6474%25,396,302.00
江苏高晋15.6137%19,204,851.00
常州高新1.0000%1,230,000.00

注:定价原则详见公司于2020年1月17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披露的《关于子公司参与公开摘牌收购常州苏晶电子材料有限公司37.2611%股权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0-002。

2、转让价款支付方式: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将剩余交易价款(注:该剩余交易价款指全额交易价款与顶创控股已向苏交所提交的保证金余款之间的差额部分)和交易服务费分别一次性划入苏交所(E交易电子平台)指定的本次转让标的专用帐户。乙方在履行付款约定后,针对乙方已向苏交所提交的保证金,即转为交易价款。

(五)甲、乙双方的承诺

1、甲方具有转让标的产权的主体资格及民事权利、行为能力,且已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及外部审批程序。

2、甲方合法持有标的产权,并对标的产权拥有完全、有效的处分权,在本合同签署之前及签署当时,甲方所转让的标的产权处于完整状态,其上未设定质押权等任何担保或者存在任何第三方权益。

3、甲方保证其向乙方交付的文件、资料等材料无重大遗漏及虚

假。

4、甲方配合乙方办理本次产权转让涉及的有关变更登记手续。

5、甲方签署并履行本合同将不会违背其向苏交所作出的任何陈述、声明、承诺或保证,知悉并遵守苏交所的全部交易规则。

6、乙方保证收购资金来源合法且能合法用于本次收购。

7、乙方在收购过程中,不存在妨碍其成为合法股东的障碍。

8、乙方知悉并接受本次产权交易所涉及的公告、评估报告、审计报告、本合同等全部内容及条件,且完全清楚并接受标的企业、标的产权的现有状态,不会对此提出任何异议。

9、乙方积极推进办理本次产权转让涉及的有关变更登记手续。

10、乙方签署并履行本合同将不会违背其向苏交所所作出的任何陈述、声明、承诺或保证,知悉并遵守苏交所的全部交易规则。

11、甲、乙双方一致确认并同意,如因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任何争议,任何一方诉至仲裁机构/人民法院的,均不以苏交所为被申请人/被告。苏交所可将争议所涉的存于苏交所交易专用账户的保证金或交易价款,在扣除应当交纳的交易服务费后,存入仲裁委机构/人民法院的账户或者在银行开立的由甲乙双方共管的账户。本合同签订后,无论发生任何情况变化,甲、乙双方的上述承诺和保证不可撤销,也不会发生任何改变。双方的此款约定永久有效。

(六)交易手续费

甲、乙双方分别向苏交所支付交易服务费用。

(七)产权交割事项

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完毕全部交易价款后,苏交所向甲、乙方分别出具产权交易凭证。乙方应自收到产权交易凭证次日起十至二十个工作日内,办理本次产权转让涉及的变更登记手续,甲方配合乙方提供办理变更手续所需材料。

(八)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交易价款的,应就未按时支付的交易价款,自迟延支付之日起每日按照千分之一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交易价款超出20日,经催告后,乙方在催告限定期内仍未履行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二十万元整。

2、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交割转让标的的,应按照未交割的转让标的对应的交易价款,自合同约定的交割之日起每日按照千分之一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交割转让标的超出20日,经催告后,甲方在催告限定期内仍未履行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二十万元整。

3、除上述约定外,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无故提出终止合同,应向对方一次性支付违约金二十万元整。

4、一方违约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且违约金不足以补偿其经济损失的,违约方应偿付守约方其经济损失的差额部分。

(九)其他

1、交易双方不得以交易期间(从评估基准日起至完成工商部门股权变更期间)企业经营性损益等理由对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行调整。

2、本次产权转让完成转让标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后,甲方凭转让标的权属变更登记的有关凭证,提示苏交所将已收取的交易价款汇入甲方指定的帐户。

3、在产权转让中发生的国家收取的税费,由甲、乙双方根据法律规定各自承担。

4、苏交所针对本次产权转让所发布的信息、相关的协议、文件等均是本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甲、乙双方均已完全知悉并应严格遵守。

5、如因不可抗力或国家政策法规、规定发生实质性变化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甲、乙各方友好协商解决。

6、本合同一式八份,甲方留存二份,乙方留存二份,苏交所留存一份备案,交工商部门登记备案一份,其余由乙方留存备用;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各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但补充协议的内容不得与本合同内容冲突。双方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应及时书面告知苏交所并提交相关文件备案。

8、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自然人应签字,法人应盖章)之日起生效。

二、风险提示

本次交易尚需提交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如未来能顺利完成收购,本次交易还存在整合风险,在经营管理、经营模式、技术研发、企业文化等方面需要时间磨合。公司将根据交易后续进展情况,及时披露相关信息,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福建阿石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2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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