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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源文化:上海信公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期行权与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除限售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7-28

上海信公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关于宁波创源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期行权与限制性

股票第一期解除限售相关事项

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独立财务顾问:

二〇二〇年七月

目 录

第一章 声 明 ...... 3

第二章 释 义 ...... 5

第三章 基本假设 ...... 7

第四章 本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 8

一、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 8

二、本激励计划授予权益的总额 ...... 8

三、本激励计划的相关时间安排 ...... 9

四、本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和授予价格 ...... 14

五、本激励计划的授予与行权/解除限售条件 ...... 15

六、本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 ...... 23

第五章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履行的审批程序 ...... 25第六章 关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解除限售期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 28

一、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的说明 .. 28

二、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解除限售期的可行权/可解除限售情况 ...... 30第七章 独立财务顾问的核查意见 ...... 31

第一章 声 明

上海信公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公咨询”)接受委托,担任宁波创源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源文化”或“上市公司”、“公司”)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独立财务顾问(以下简称“本独立财务顾问”),并制作本报告。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在创源文化提供有关资料的基础上,发表独立财务顾问意见,以供创源文化全体股东及有关各方参考。

1、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创源文化提供,创源文化已向本独立财务顾问保证:其所提供的有关本次股权激励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保证该等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股权激励事项进行了尽职调查义务,有充分理由确信所发表的专业意见与上市公司披露的文件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并对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3、本独立财务顾问所表达的意见基于下述假设前提之上: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无重大变化,上市公司所处行业的国家政策及市场环境无重大变化;上市公司所在地区的社会、经济环境无重大变化;创源文化及有关各方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本次限制性股票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激励计划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本次激励计划能得到有权部门的批准,不存在其它障碍,并能顺利完成;本次激励计划目前执行的会计政策、会计制度无重大变化;无其他不可抗力和不可预测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4、本独立财务顾问与上市公司之间无任何关联关系。本独立财务顾问完全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激励计划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同时,本独立

财务顾问提请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宁波创源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

5、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6、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投资者注意,本报告旨在对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不构成对创源文化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章 释 义

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除非文义载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释义项释义内容
创源文化、上市公司、公司宁波创源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本计划、激励计划宁波创源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本报告、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上海信公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宁波创源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期行权与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除限售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独立财务顾问、信公咨询上海信公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股票期权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条件购买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获得的转让等部分权利受到限制的公司股票
标的股票根据本计划,激励对象有权购买的公司股票
激励对象
授权日/授予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权日、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有效期自股票期权授权之日和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所有股票期权行权或注销和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
等待期股票期权授权完成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段
可行权日激励对象可以开始行权的日期,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行权价格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购买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
行权条件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行使股票期权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授予价格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获得公司股份的价格
限售期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尚未成就,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的期间,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算
解除限售期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并可上市流通的期间
解除限售条件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宁波创源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考核管理办法》《宁波创源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元/万元/亿元人民币元/万元/亿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单位

第三章 基本假设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基于以下基本假设而提出: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创源文化提供和公开披露的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三)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四)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有关各方能够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的方案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其所有义务;

(五)无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第四章 本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创源文化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由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经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二、本激励计划授予权益的总额

本激励计划包括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两部分。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权益总计640.00万份,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A股普通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18,000.00万股的3.56%。其中,首次授予权益总数为540.00万份,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数的84.38%,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18,000.00万股的

3.00%;预留权益100.00万份,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数的15.63%,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18,000.00万股的0.56%。公司全部有效期内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具体如下:

(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320.00万份,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 A股普通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18,000.00万股的1.78%。其中,首次授予270.00万份,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股票期权总数的84.38%,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18,000.00万股的1.50%;预留50.00万份,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股票期权总数的15.63%,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18,000.00万股的0.28%。本计划下授予的每份股票期权拥有在满足生效条件和生效安排的情况下,在可行权期内以行权价格购买1股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的权利。

(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

320.00万股,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 A股普通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18,000.00万股的1.78%。其中,首次授予270.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限制性股票总数的84.38%,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18,000.00万股的1.50%;预留50.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限制性股票总数的15.63%,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18,000.00万股的0.28%。

三、本激励计划的相关时间安排

(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权日、等待期、可行权日和禁售期

1、有效期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授权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所有股票期权行权或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2、授权日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60日内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5号——股权激励》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授权日必须为交易日。若根据以上原则确定的日期为非交易日,则授权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为准。

3、等待期

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股票期权适用不同的等待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36个月,均自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授权完成日起计算。

4、可行权日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自等待期满后方可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但下列期间内不得行权: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计划安排如下:

行权安排行权期间行权比例
第一个行权期自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完成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完成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40%
第二个行权期自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完成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完成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30%
第三个行权期自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完成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完成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30%

预留部分的股票期权行权计划安排如下:

行权安排行权期间行权比例
第一个行权期自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完成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完成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50%
第二个行权期自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完成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完成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50%

在上述约定期间因行权条件未成就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权,并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股票期权。股票期权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公司将予以注销。

5、禁售期

激励对象通过本激励计划所获授公司股票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1、有效期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2、授予日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60日内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5号——股权激励》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在下列期间内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获授前发生减持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对短线交易的规定自减持之日起推迟6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3、限售期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36个月,均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配股股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限售期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现金股利由公司代管,作为应付股利在解除限售时向激励对象支付。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原则上由公司代为收取,待该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返还激励对象;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对应的现金分红由公司收回,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4、解除限售安排

本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解除限售期间解除限售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4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3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30%

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解除限售期间解除限售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5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50%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在满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5、禁售期

激励对象通过本激励计划所获授公司股票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和授予价格

(一)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和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1、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9.66元/股。即满足行权条件后,激励对象获授的每份股票期权可以9.66元的价格购买1股公司股票。

2、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为每股9.60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为每股9.66元。

3、预留部分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部分股票期权在每次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授予情况的公告。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预留部分股票期权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2)预留部分股票期权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1、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本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4.83元/股。

2、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确定方法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为每股

4.80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为每股4.83元。

3、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确定方法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每次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授予情况的公告。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

(2)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

五、本激励计划的授予与行权/解除限售条件

(一)股票期权的授予与行权条件

1、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

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激励对象行使已获授的股票期权必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某一激励对象出现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

(3)公司层面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2019年-2021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行权条件之一。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行权安排业绩考核目标
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以2018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19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6% (2)以2018年净利润为基数,2019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5%
第二个行权期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以2018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0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59% (2)以2018年净利润为基数,2020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82%
第三个行权期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以2018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1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00% (2)以2018年净利润为基数,2021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46%
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以2018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0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59% (2)以2018年净利润为基数,2020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82%
第二个行权期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以2018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1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00% (2)以2018年净利润为基数,2021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46%

注: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但剔除本次及其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营业收入”是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

行权期内,公司为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行权事宜。若各行权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行权的股票期权均不得行权,公司注销激励对象股票期权当期可行权份额。

(4)激励对象层面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考核结果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行权系数100%60%0%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考核结果为“优秀”或“良好”,则激励对象按当年可行权的股票期权可全部行权;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合格”,则激励对象可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60%的比例行权其获授的权益,激励对象不得行权部分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则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行权的股票期权均不得行权,激励对象不得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本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公司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激励对象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必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若激励对象对上述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则其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某一激励对象出现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3)公司层面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2019年-2021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业绩考核目标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以2018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19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6% (2)以2018年净利润为基数,2019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5%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以2018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0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59% (2)以2018年净利润为基数,2020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82%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以2018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1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00% (2)以2018年净利润为基数,2021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46%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以2018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0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59% (2)以2018年净利润为基数,2020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82%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以2018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1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00% (2)以2018年净利润为基数,2021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46%

注: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但剔除本次及其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营业收入”是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各解除限售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4)激励对象层面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考核结果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解除限售系数100%60%0%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考核结果为“优秀”或“良好”,则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可全部解除限售;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合格”,则激励对象可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60%的比例解除限售其获授的权益,激励对象不得解除限售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后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则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该部分股票由公司回购后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本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公司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三)公司业绩考核指标设定科学性、合理性说明

美国是全球最大的工艺品消费市场,也是公司最大的出口市场。近年来,工艺品行业呈现良好的发展态势。美国大型工艺品商店销售额近年来保持稳定增长趋势。不同于传统办公和文教用品,公司主打产品定位于社交与家庭用品,受电子化、无纸化趋势影响小。公司以创新为根本出路,以创新驱动发展,着

力推进制造的转型升级,多年来持续稳步增长,在生产、设计、环保、商业道德等方面均通过欧美多流程认证标准,短期被替代性低。同时,公司具有突出的研发设计能力,拥有国际化与本土化相结合的设计团队,建立了完整的研发设计流程,建立远程虚拟打样系统、虚拟材料间形成了交流互动的设计平台,稳定的客户资源以及柔性化的供应能力。公司高投入建立核心研发团队,打造了国内与美国两大研发设计团队和互联网创意征集孵化平台,销售团队深耕海外市场多年,经验丰富。

为实现公司战略及保持现有竞争力,公司拟通过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实施充分激发公司管理人员及核心人员的积极性。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本激励计划选取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或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作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营业收入能够直接的反应公司主营业务的经营情况,并间接反应公司在行业内的市场占有率;净利润能够反映公司的经营情况和盈利能力。

根据业绩指标的设定,以2018年营业收入或净利润为基数,2019年、2020年、2021年公司的营业收入增长率目标将分别不低于26%、59%、100%或净利润增长率分别不低于35%、82%、146%。该业绩指标的设定是公司结合公司现状、未来战略规划以及行业的发展等因素综合考虑而制定,设定的考核指标具有一定的挑战性,有助于持续提升公司盈利能力以及调动员工的积极性,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还对个人层面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以及具体的解除限售数量。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不仅有利于充分调动激励对象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核心队伍的建设,也对激励对象起到良好的约束作用,为公司未来经营战略和目标的实现提供了坚实保障。

六、本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

本次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详见《宁波创源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五章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履行的审批程序

1、公司于2019年7月15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宁波创源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宁波创源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等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宁波创源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宁波创源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情况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2019年7月16日至2019年7月25日,公司通过巨潮资讯网和公司公示栏公示了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名单,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无反馈记录。2019年7月2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情况的说明及核查意见的议案》,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3、公司于2019年8月1日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宁波创源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宁波创源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董事会发布

了《宁波创源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经自查,在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4、公司于2019年8月15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调整后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就授予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5、公司于2019年9月10日完成了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登记,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60名激励对象授予255.04万份股票期权和255.04万股限制性股票,行权价格为9.66元/股,授予价格为4.83元/股。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在2019年8月16日巨潮资讯网(http ://www.cninfo.com.cn)上公告的《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完全一致。

6、2020年4月1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情况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7、2020年5月8日,公司召开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上述议案作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8、2020年7月2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

价格的议案》、《关于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权益第一个行权期/解除限售期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情况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本次审议事项已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六章 关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解除限售

期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的说明

(一) 等待期/限售期

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可申请行权/解除限售所获总量的40%。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19年8月16日,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登记完成日为2019年9月10日,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为2019年9月12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第一个等待期/限售期将于2020年9月12日届满。

(二)满足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情况的说明

首次授予权益第一个行权期/解除限售期条件是否满足行权/解除限售条件的说明
1、 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行权/解除限售条件。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行权/解除限售条件。
3、公司层面解锁业绩考核条件: 首次授予权益第一个行权期/解除限售期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以2018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19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6% (2)以2018年净利润为基数,2019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5%。 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但剔除本次及其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营业收入”是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公司2019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1,797.07万元,剔除2019年股权激励成本费用397.04万元后的净利润为12,194.11万元,2019年净利润增长率为46.47%,满足第一个行权/解除限售业绩条件。
4、激励对象层面考核条件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考核认定:本次申请行权/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中,158名股票期权激励对
考核结果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行权/解除系数100%60%0%
象、158名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绩效考核为良好或者之上,满足全额行权/解除限售条件。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权益的第一个行权/解除限售期可行权/可解除限售条件已满足,达到考核要求的158名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股票数量为1,004,640份,占公司总股本182,511,600股的比例为0.5505%;158名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为1,004,640股,占公司总股本182,511,600股的比例为0.5505%。公司将于等待期/限售期届满后为激励对象办理行权/解除限售程序。

二、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解除限售期的可行权/可解除限售情况

(一)股票期权

本次符合行权条件的股权激励对象共158名,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1,004,640份,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5505%。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激励对象及股票数量如下:

姓名职务获授的股票期权数量(份)本次可行权的数量(份)剩余尚未行权的数量(份)本次可行权数量占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比例本次可行权数量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比例
王先羽董事、副总经理24,3009,72014,5800.3870%0.0053%
华树千骨干员工 (中国·香港)20,5008,20012,3000.3265%0.0045%
其他骨干员工 (156人)2,466,800986,7201,480,08039.2865%0.5406%
合计2,511,6001,004,6401,506,96040.0000%0.5505%

注:①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百分比结果四舍五入所致,下同;

②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具备激励对象的资格,公司已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38,800份。

(二)限制性股票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股权激励对象共158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004,640份,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5505%。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及股票数量如下:

姓名职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股)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数量(股)剩余尚未解除限售的数量(股)本次可解除限售数量占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比例本次可解除限售数量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比例
王先羽董事、副总经理24,3009,72014,5800.3870%0.0053%
华树千骨干员工 (中国·香港)20,5008,20012,3000.3265%0.0045%
其他骨干员工(156人)2,466,800986,7201,480,08039.2865%0.5406%
合计2,511,6001,004,6401,506,96040.0000%0.5505%

注: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具备激励对象的资格,公司已回购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38,800股。

第七章 独立财务顾问的核查意见

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创源文化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行权/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解除限售所必须满足的条件。本次行权/解除限售事项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创源文化不存在不符合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一期行权/解除限售条件的情形。

(本页无正文,仅为《上海信公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宁波创源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期行权与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除限售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之签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上海信公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2020年7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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