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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威复材: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2-07

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威海光威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着严谨、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慎、认真的监督和审议,基于本人的独立判断,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次解除限售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8年11月12日,上市日为2018年12月14日,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第三个限售期将于2021年12月13日届满,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解除限售的19名激励对象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程序合法合规,本次解除限售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认为,19名激励对象所持共945,000股限制性股票符合解除限售条件,同意公司为其办理相应解除限售事宜。

独立董事:孟红、田文广、李文涛

2021年12月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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