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蠡湖股份: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徐雁清)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3-29

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徐雁清2023年度述职报告2023年,本人作为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独立作用,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现将2023年度本人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本人徐雁清,1959年9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苏州大学在职研究生学历,一级律师。1985年7月至1988年3月,任无锡市法律顾问处实习律师、专职律师;1989年3月至1995年5月,任无锡市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三级)律师;1995年5月至2002年1月,任江苏英特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二级)律师;2002年1月至2021年3月,任江苏英特东华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一级)律师;2021年3月至今,任江苏恒念律师事务所合伙管理委员会主任、合伙人,专职律师。2016年8月至2022年8月,兼任无锡市太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0667)独立董事。现兼任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无锡市文化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外部独立监事,无锡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报告期内,本人任职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情况

2023年度,公司共召开8次董事会和4次股东大会。本人亲自出席7次董事会和4次股东大会,其中2023年9月16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本文

委托独立董事黄正权代为出席。本人积极参加公司召开的董事会会议、股东大会,能够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专业、高效地履行职责,持续地了解公司经营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相关资料,对提交董事会的全部议案进行认真审议,与公司管理层积极交流讨论,提出合理建议,以严谨的态度行使表决权,为公司董事会正确决策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本人认为2023年度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合法有效。会议相关决议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且均未损害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本着审慎的态度,本人对董事会上的各项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后均投赞成票,无反对和弃权的情形。

本年度召开董事会次数出席董事会会议情况本年度召开股东大会次数本人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亲自出席委托出席缺席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会议
871044

报告期内,未发生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未发生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况;未发生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

2023年任职期间,本人作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委员、提名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在2023年度认真的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积极参与委员会的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情况

2023年度任职期间,本人作为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委员,在工作中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的要求履行自己的职责,参与日常会议,认真履行职责,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审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公司内部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情况;定期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及实施情况;对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意见进行认真审阅,掌握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审计工作进展情况,发挥审计委员会委员的专业职能和监督作用。

2、提名委员会

2023 年度任职期间, 本人作为第四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在工作中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的要求履行自己的职责,主持日常会议,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沟通交流,维护公司及股东权益,切实履行了提名委员会委员的责任和义务。

(三)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积极沟通,认真履行相关职责。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与会计师事务所就相关问题进行有效地探讨和交流,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的情况

2023年度,本人通过参会及其他适当的时机对公司进行了多次现场考察,重点对公司的经营状况、管理和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检查,积极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开展交流与沟通,及时掌握公司的经营动态。

(五) 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情况

2023年,作为独立董事,认真履行职责,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由董事会决策的重大事项,本人都事先对公司提供的待决策事项的背景资料进行审查;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进行了解,在听取公司有关人员汇报的同时,进行现场调查。在日常的董事会会议事务中,本人主动了解、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公司董事会也能认真听取和重视提出的意见,维护了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作为独立董事,本人能够注意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加深对相关法律法规尤其是涉及到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等方面的认识和理解,通过规范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提高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切实加强对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能力,形成自觉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思想意识。

(六)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2023年度,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证券事务部等部门工作人员高度重视与本人的沟通交流,及时向本人传递相关会议文件并汇报公司销售生产经营及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充分保证了独立董事的知情权,使本人能够及时了解公司内部管理、生产经营及其它重大事项的进展动态,为本人的独立工作提供了便利条件。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以公开、透明的原则,审议公司各项议案,主动参与公司决策,就相关问题进行充分沟通,促进公司的良性发展和规范运作。在此基础上凭借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切实维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报告期内,重点关注事项如下:

(一)关联担保事项

2023年4月17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公司及子公司2023年度接受关联方担保的议案》,公司结合未来发展的需要,对2023年度公司及子公司2023年度接受关联方担保进行预计。董事会在审议该关联交易时,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关联董事张嘉斌先、林庆民先生、郑旭晖先生在审批该议案时回避表决,本次关联担保事项的决策、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2023年度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计划符合公司发展的需要,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二)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要求规范运作,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其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真实地反映了公司本报告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切实维护了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积极推动公司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建设,逐步建立并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编制真实、准确、完整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公司将持续根据监管要求、相关规定及自身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合理防范各类经营风险,不断提升公司内部控制建设水平,以确保公司持续、稳定发展,保障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聘用会计师事务所

2023年4月17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董事会在审议该事项时,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批准设立的会计事务所,并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具备专业胜任能力;其能够遵循独立、公允、客观的执业准则进行为公司提供独立审计,具备独立性,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能够承担因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具备投资者保护能力,且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已经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对该事项的审议及披露程序合法合规。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定合理,符合所处行业、地区的薪酬水平,薪酬考核和发放符合《公司章程》及公司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

(六)股权激励情况

2023年9月2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2023年10月1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激励计划根据相关程序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成为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条件。综上,本人认为公司2023年度审议的重大事项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本人在2023年度积极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为促进公司的发展和规范运作、切实维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的作用。2024年,本人将继续本着认真、勤勉、谨慎的工作精神,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利用自己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发展提供更多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为公司董事会的科学决策提供参考意见,增强公司董事会的决策能力和领导水平,保证公司董事会客观、公正与独立运作,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2023年度本人分析国内外经济金融形势变化、国家宏观政策调整以及境内外监管整体情况,对相关风险热点问题高度关注,并结合自己的专业知识,就进一步改进、完善公司治理,加强各类风险防控提出了许多意见和建议并得到实施。

独立董事:徐雁清

2024年3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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