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94 证券简称:蠡湖股份 公告编号:2020-075
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特定股东股份减持计划时间届满并拟继续减持的公告
股东芜湖瑞建汽车产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江阴安益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一、本次股份减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5月15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关于特定股东股份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
2020-039),当时合计持有公司9,383,85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36%)的特定股东芜湖瑞建汽车产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芜湖瑞建”)和江阴安益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江阴安益”)计划于本公告披露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以大宗交易、集中竞价交易或其他合法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9,383,851股,即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4.36%。芜湖瑞建和江阴安益均系上海安益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控制的企业,两者属于一致行动人。
公司于近日收到芜湖瑞建和江阴安益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进展情况告知函》,获悉其股份减持计划时间已于2020年11月16日届满。
公司现根据相关规定,做出如下公告:
(一)股东减持情况
1、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股东名称
股东名称 | 减持方式 | 减持期间 | 减持均价 (元/股) | 减持股数 (股) |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
芜湖瑞建 | 集中竞价交易 | 2020年5月21日至2020年11月16日 | 14.76 | 2,153,100 | 1.00% |
江阴安益 | 集中竞价交易 | 2020年5月21日至2020年11月16日 | 14.75 | 2,153,100 | 1.00% |
合计 | 4,306,200 | 2.00% |
注:①本次减持的股份,均系上述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前持有的股份;②本公告若出现总数与分项数值之和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2、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 | 股份性质 | 本次减持前的持股情况 | 本次减持后的持股情况 | ||
股数(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股数(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
芜湖瑞建 | 合计持有股份 | 4,202,390 | 1.95% | 2,049,290 | 0.95% |
其中: 无限售条件股份 | 4,202,390 | 1.95% | 2,049,290 | 0.95% | |
有限售条件股份 | 0 | 0 | 0 | 0 | |
江阴安益 | 合计持有股份 | 5,181,461 | 2.41% | 3,028,361 | 1.41% |
其中: 无限售条件股份 | 5,181,461 | 2.41% | 3,028,361 | 1.41% | |
有限售条件股份 | 0 | 0 | 0 | 0 |
(二)其他相关说明
1、上述股东在本次减持计划实施过程中不存在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规则等规定的情形。
2、上述股东的实际减持情况与此前披露的承诺、股份减持计划一致,其实际减持股份数量未超过计划减持股份数量。
3、上述股东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股份减持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性经营产生影响。
二、股东未来的股份减持计划
公司在收到芜湖瑞建和江阴安益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进展情况告知函》的同时亦收到其出具的新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获悉其拟作为一致行动人继续合并减持公司股份。现根据相关规定公告如下: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序号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 | 持股比例 |
1 | 芜湖瑞建 | 2,049,290 | 0.95% |
2 | 江阴安益 | 3,028,361 | 1.41% |
合并范围内 | 5,077,651 | 2.36% |
(二)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减持原因:自身发展需要;
2、股份来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取得的股份;
3、减持方式:大宗交易、集中竞价交易或其他合法方式;
4、减持期间:自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
5、拟减持股份数量和比例:芜湖瑞建和江阴安益拟合并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5,077,651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36%。
特别说明:根据2020年3月6日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2020年修订)》和深交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以下合称“减持特别规定”),芜湖瑞建和江阴安益已分别于2020年5月9日和2020年5月8日通过了中
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政策备案申请,可适用减持特别规定中的减持规则,具体如下:
主体
主体 | 适用规则内容 | |
集中竞价 | 大宗交易 | |
芜湖瑞建 | 在任意连续六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 | 在任意连续六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 |
江阴安益 | 在任意连续三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 | 任意连续三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 |
由于芜湖瑞建和江阴安益所适用的减持特别规定中的具体减持规则不一致,而两者又属于一致行动人,拟合并减持公司股份,因此按照从严原则,拟统一适用“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其持有的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的,在任意连续六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其持有的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的,在任意连续六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的减持规则。
6、减持价格区间:市场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9.89元/股。
7、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减持股份数量、价格将相应进行调整。
(三)关于股份限售和股份减持的承诺
芜湖瑞建和江阴安益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所作出的关于股份限售和股份减持的承诺,具体如下:
1、本企业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企业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果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企业将继续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
(1)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2)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3)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4)如违反承诺后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5)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3、发行人上市后,本企业对于本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股份锁定及限售的承诺,在股份锁定及限售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企业将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
4、本企业承诺将在实施减持时,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进行公告,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得减持。
5、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企业承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全部上缴发行人所有,发行人或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均有权代表发行人直接向发行人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本企业将无条件按上述所承诺内容承担法律责任。
(四)相关说明
1、上述减持计划实施存在不确定性,芜湖瑞建和江阴安益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决定是否实施或部分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
2、芜湖瑞建和江阴安益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3、芜湖瑞建和江阴安益严格遵守了《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等作出的相关承诺,不存在违反承诺的行为。芜湖瑞建和江阴安益承诺,在本计划载明的减持股份期间内,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芜湖瑞建和江阴安益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进展情况告知函》;
2、芜湖瑞建和江阴安益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
特此告知。
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