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蠡湖股份: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公告日期:2019-04-25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无锡
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蠡湖股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要求,对蠡湖股份 2018 年度内部控制情况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蠡湖股份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
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无锡
市蠡湖铸业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
务报表资产总额的 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
100%。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围绕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
监督等要素开展,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公司治理与组织结构、信
息披露、关联交易、投资者关系、发展战略、人力资源、企业文化、采购管理、
生产管理、安全环保、质量控制、研发管理、行政后勤管理、投资管理、信息系
统、资金活动、财务报告、合同管理、内部审计等。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
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
部控制日常监督的基础上,对公司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内部控制的设计与运
行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
认定要求,结合,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水平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
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公司董事会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
制缺陷认定标准》,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是指不能及时防止或发现并纠正财务报告错报的内
部控制缺陷。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定量标准以合并会计报表营业收入、合并
会计报表资产总额作为衡量指标。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损失与利润报
表相关的,以营业收入、净利润指标衡量。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损失
与资产管理相关的,以资产总额指标衡量。
     (1)定量标准
     类别                  一般缺陷                          重要缺陷                      重大缺陷
                 错报金额≤合并营业收入的          合并营业收入的 3%<错报金额≤    合并营业收入的 5%
营业收入潜在错
                 3%,且错报金额≤3000 万           合并营业收入的 5%,且错报金额    <错报金额,且错报
报
                 元。                              >3000 万元。                    金额>5000 万元。
                 错 报 金 额 ≤ 合并 净 利 润 的   合并净利润的 3%<错报金额≤合    合并净利润的 5%<
净利润潜在错报   3%,且错报金额                    并净利润的 5%,且错报金额>300   错报金额,且错报金
                 ≤300 万元。                      万元。                           额>500 万元
                                                                                    合并资产总额的
                 错报金额≤合并资产总额的          合并资产总额的 1.5%<错报金额
                                                                                    2.5%<错报金额,且
资产总额指标     1.5%,且错报金额                   ≤合并资产总额的 2.5%,且错报
                                                                                    错报金额>5000 万
                 ≤3000 万元。                     金额>3000 万元。
                                                                                    元。
     (2)定性标准
     重大缺陷:单独缺陷或连同其他缺陷导致不能及时防止或发现并纠正财务报
告中的重大错报。出现下列情形的,认定为重大缺陷:
     1) 公司董事、监事和管理层存在舞弊行为;
     2) 公司会计报表、财务报告及信息披露等方面发生重大违规事件;
     3) 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且内部控制运行未能发现该错报;
     4) 审计委员会和审计部门对公司的对外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监督无效。
     重要缺陷:单独缺陷或连同其他缺陷导致不能及时防止或发现并纠正财务报
告中虽然未达到和超过重要性水平,仍应引起管理层重视的错报。出现下列情形
的,认定为重要缺陷:
     1) 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
     2) 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
     3) 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施
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
     4) 对于编制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
编制的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准确的目标。
     一般缺陷:未构成重大缺陷、重要缺陷标准的其他内部控制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是指针对除财务报告目标之外的其他目标的内部
控制缺陷。这些目标一般包括战略目标、资产安全、经营目标、合规目标等。定
量标准根据缺陷可能造成直接财产损失绝对金额或潜在负面影响等因素确定。
     (1) 定量标准
     内部控制缺陷评价标准                 给公司带来的直接损失金额(S)
重大缺陷                    合并净利润的 5%<S,且损失金额>500 万元
重要缺陷                    合并净利润的 3%<S ≤合并净利润的 5%,且损失金额>300 万元。
一般缺陷                    S≤合并净利润的 3%,且损失金额≤300 万元。
     (2)定性标准
     出现以下情形的,认定为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其他情形按影响程
度分别确定为重要缺陷或一般缺陷。
     重大缺陷:
    1)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
    2) 违反决策程序,导致重大决策失误;
    3) 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性控制,或制度系统性失效;
    4) 媒体频频曝光重大负面新闻,难以恢复声誉;
    5) 公司未对安全生产实施管理,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安全责任事故;
    6) 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流失严重;
    7) 其他对公司影响重大的情形。
    以上定量标准中所指的财务指标值均为公司上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数据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
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2、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二、蠡湖股份对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
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
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
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
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关于蠡湖股份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蠡湖股份的法人治理结构较为健全,现有的内部控
制制度和执行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蠡湖股份在所有重
大方面保持了与企业业务经营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蠡湖股份的内部控
制自我评价报告基本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本页无正文,为《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狄正林                 杨 淮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