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本次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数量和行权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相关规定,并履行了必要的审核程序,我们同意公司对股权激励计划股权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创业黑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与会董事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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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红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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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 敬
2019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