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赛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州赛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州赛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客观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独立意见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同时,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价格、归属期、归属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5、公司实施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6、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董事及其关联人,全体董事与本次激励计划均不存在关联关系,属于非关联董事,不需要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综上,我们经认真审核后一致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成为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条件。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同意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二、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考核指标分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经营单位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为净利润增长率。鉴于新冠疫情全面结束的不确定性及国际环境快速变化对于业务开展稳定性的影响,同时基于稳健经营,提质提量的考虑,公司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了以下业绩考核目标:以2022年净利润为基数,2023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5%;以2022年净利润为基数,2024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2.25%;以2022年净利润为基数,2025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52.08%。
激励对象所在经营单位层面业绩考核是依据单位在各个归属期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营责任制确定的相关业绩经营指标。
除公司层面以及激励对象所在经营单位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
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在各个归属期的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条件及具体归属比例。
综上,我们经认真审核后一致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我们同意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独立董事:张振刚、韩玲、江奇
广州赛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