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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意信息:关于变更注册地址、增加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5

关于变更注册地址、增加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关于变更注册地址、增加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广州赛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注册地址、增加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广州赛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4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地址、增加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该事项需要提交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变更注册地址

因业务发展需要,公司决定对注册地址进行变更,变更情况如下:

变更前: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2号1601(部位:自编03-05单元)

变更后: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17号广晟国际大厦4501室

二、增加注册资本

公司于2023年11月1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经成就。本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数量合计为4,820,400股,已经于2023年12月14日上市流通。本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归属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405,304,569股增加至410,124,969股,公司注册资本由405,304,569元增加至410,124,969元。

三、修订《公司章程》

鉴于上述注册地址变更、注册资本增加,同时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3年修订)》的内容以及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公司章程》相关内容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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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1.第五条 公司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2号1601(部位:自编03-05单元)。 邮政编码:510623。第五条 公司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17号广晟国际大厦4501室。 邮政编码:510623。
2.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05,304,569元。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10,124,969元。
3.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405,304,569股,每股1元人民币,全部为普通股。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410,124,969股,每股1元人民币,全部为普通股。
4.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5.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可以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股东大会决议及法律意见书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当日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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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6.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第四十六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7.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并将有关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至股东大会结束当日期间,召集股东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8.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
9.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召集人和会议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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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

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

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

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

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

时间及表决程序。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10.第五十七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第五十七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交易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11.第八十一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的提名程序为: (一)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股3%以上的股东可以向股东大会提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议案。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股3%以上的股东可以向股东大会提出监事候选人的提名议案;第八十一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的提名程序为: (一)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股3%以上的股东可以向股东大会提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议案。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股3%以上的股东可以向股东大会提出非职工监事候选人的提名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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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

事通过公司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民主形式选举产生;

(三)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

程序应该按照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董事、监事的选举,应当充分反映中小股东意见。股东大会在董事、监事选举中应当积极推行累积投票制。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时,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二)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通过公司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民主形式选举产生; (三)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应该按照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董事、监事的选举,应当充分反映中小股东意见。股东大会在董事、监事选举中应当积极推行累积投票制。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时,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二)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通过公司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民主形式选举产生;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本款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性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董事、监事的选举,应当充分反映中小股东意见。股东大会在董事、监事选举中应当积极推行累积投票制。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时,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独立董事时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12.第一百一十四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第一百一十四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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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事会、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13.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就拟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实情况。
14.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照规定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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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15.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
16.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10年。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可向监管部门报告或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10年。
17.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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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

要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八)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内容。

情况紧急下,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召开的监事会临时会议,口头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上述会议通知所需包括内容的第

(一)、(二)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

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六)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八)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内容。 情况紧急下,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召开的监事会临时会议,口头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上述会议通知所需包括内容的第(一)、(二)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18.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19.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一)董事会根据公司的盈利情况、资金需求提出分红建议和制订利润分配方案;制订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现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一)董事会根据公司的盈利情况、资金需求提出分红建议和制订利润分配方案;制订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现金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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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需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发表独立意见;

……

(四)公司在对现金分红政策

进行调整或变更时,董事会应对调整或变更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论证,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在股东大会召开前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畅通信息沟通渠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六)符合现金分红条件但公

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分红的原因和留存资金的具体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时除现场会议外,还应向股东提供

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需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发表独立意见; …… (四)公司在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时,董事会应对调整或变更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论证,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在股东大会召开前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畅通信息沟通渠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六)符合现金分红条件但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分红的原因和留存资金的具体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时除现场会议外,还应向股东提供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需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 (四)公司在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时,董事会应对调整或变更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论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在股东大会召开前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畅通信息沟通渠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六)符合现金分红条件但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分红的原因和留存资金的具体用途,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时除现场会议外,还应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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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七)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

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七)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七)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20.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 (七)公司对有关利润分配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并同时披露独立董事按本章程规定对利润分配预案、利润分配政策发表的独立意见。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 (七)公司对有关利润分配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
21.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由董事会指定人员办理变更注册地址及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备案等工商手续。

四、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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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赛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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