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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德生物: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9年半年度跟踪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7-30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厦门艾德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半年度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被保荐公司简称:艾德生物
保荐代表人姓名:徐峰联系电话:0571-87112516
保荐代表人姓名:程杰联系电话:021-20262050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是,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机构”)根据相关规定,审阅艾德生物发布的公开信息披露文件。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6次,保荐机构每月均查询了公司募集资金专户资金变动情况。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无,拟下半年展开现场检查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不适用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不适用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3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是。保荐机构已按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建立并保管相关保荐业务工作底稿。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无,拟下半年展开培训工作
(2)培训日期不适用
(3)培训的主要内容不适用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项存在的问题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不适用
3.“三会”运作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不适用
6.关联交易不适用
7.对外担保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不适用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不适用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不适用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是否履行承诺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公司控股股东前瞻投资、股东厦门屹祥、股东厦门润鼎盛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LI-MOU ZHENG(郑立谋)、不适用
董事朱冠山、董事郑惠彬、董事罗菲及其母谢美群、副总经理阮力、财务总监陈英、董事会秘书罗捷敏、监事会主席王弘宇、监事黄欣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在其本人或直系亲属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将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在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则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在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则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胡旭波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在其本人或直系亲属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将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在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则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在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则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适用
公司控股股东前瞻投资、股东厦门屹祥、股东厦门润鼎盛、实际控制人、董事长LI-MOU ZHENG(郑立谋)、董事朱冠山、董事郑惠彬、董事胡旭波、董事罗不适用
菲及其母谢美群、副总经理阮力、财务总监陈英、董事会秘书罗捷敏承诺: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公司股票的发行价(如发行人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须按照有关规定做复权处理);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六个月。
公司控股股东前瞻投资、股东厦门屹祥、厦门润鼎盛、厦门科英、厦门德惠盛、启明创智均承诺: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减持过程中,减持比例及减持价格需满足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LI-MOU ZHENG(郑立谋)、董事朱冠山、董事郑惠彬、董事胡旭波、董事罗菲及其母谢美群、副总经理阮力、财务总监陈英、董事会秘书罗捷敏、监事会主席王弘宇、监事黄欣等人作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份锁定承诺要求。不适用
公司其他股东全部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不适用
如公司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实施后,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时,公司应启动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的方案: (1)公司应在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不适用
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2)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3)公司为稳定公司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1)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3)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 4)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如上述第3)项与本项冲突的,按照本项执行。 (4)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董事会应作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且在未来3个月内不再启动股份回购事宜。
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后,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股份回购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的方式增持公司股份: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且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稳定公司股价之目的进不适用
行股份增持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1)增持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36个月内增持数量最大限额为本次发行前持股数量的10%; 3)其单次增持总金额不应少于人民币2,000万元; 4)单次及(或)连续12个月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如上述第3)项与本项冲突的,按照本项执行。
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实施后,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的方式增持公司股份: (1)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单次及(或)连续12个月用于增持的公司董事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在公司领取的税前薪酬总和的30%,但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的薪酬总和。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该等增持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3)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新聘任的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预案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及责任的规定,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现有董事、不适用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促成公司新聘任的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本预案并签署相关承诺。 (4)独立董事在实施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时,应以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后其仍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所规定和要求的独立性为前提。
公司控股股东前瞻投资、实际控制人LI-MOU ZHENG(郑立谋)承诺: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上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持有股份总数的10%。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所持股份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减持公司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果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承诺,则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1)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违反减持意向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持有的公司股份自违反上述减持意向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减持;3)因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所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不适用
公司股东厦门屹祥、厦门科英、龙岩鑫莲鑫、OrbiMed Asia、厦门龙柏宏信承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在满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其减持比例最高可至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100%;减持公司股份前,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果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承诺,则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1)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违反减持意向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持有的公司股份自本企业违反上述减持意向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减持;3)因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所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不适用
公司承诺: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于五个交易日内启动回购程序,按照回购时的公司股票二级市场价格或发行价格孰高原则确定回购价格。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不适用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控股股东前瞻投资、实际控制人LI-MOU ZHENG(郑立谋)将回购本次发行的全部公开发售股份,并于五个交易日内启动回购程序,按照回购时的公司股票二级市场价格或发行价格孰高原则确定回购价格。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控股股东前瞻投资、实际控制人LI-MOU ZHENG(郑立谋)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若因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履行对投资者损失赔偿义务的,公司控股股东前瞻投资、实际控制人LI-MOU ZHENG(郑立谋)将承担连带责任。不适用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不适用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如下承诺:不得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得侵占公司利益。不适用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尽最大努力确保公司前述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并就此作出承诺: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承诺未来拟实施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不适用
公司承诺:将严格履行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如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作出的相关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公司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民事赔偿责任,并采取以下措施:(1)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2)向股东和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股东、投资者的权益,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不适用
议;(3)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投资者道歉;(4)公司因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1)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2)向股东和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股东、投资者的权益。
公司控股股东前瞻投资、实际控制人、董事长LI-MOU ZHENG(郑立谋)承诺:将严格履行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公司招股说明书及申请文件中所载有关承诺内容系自愿作出,且有能力履行该等承诺。如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并采取以下措施:(1)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2)向公司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3)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投资者道歉;(4)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公司,因此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公司或投资者进行赔偿;(5)将应得的现金分红由公司直接用于执行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6)同意公司调减工资、奖金和津贴等,并将此直接用于执行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不适用
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将采取以下措施:(1)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2)向股东和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股东、投资者的权益。
公司其他股东承诺:将严格履行本股东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公司招股说明书及申请文件中所载有关本股东的承诺内容系本股东自愿作出,且本股东有能力履行该等承诺。如本股东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股东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并采取以下措施:(1)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本股东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2)向公司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3)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投资者道歉;(4)本股东违反本股东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公司,因此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公司或投资者进行赔偿;(5)将本股东应得的现金分红由公司直接用于执行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股东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股东的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不适用
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股东将采取以下措施:(1)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股东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2)向股东和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股东、投资者的权益。
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人作出的或公司公开披露的承诺事项真实、有效。如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1)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2)向公司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3)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投资者道歉;(4)本人违反本人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公司,因此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公司或投资者进行赔偿;(5)本人同意公司调减向本人发放工资、奖金和津贴等,并将此直接用于执行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的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1)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2)向股东和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股东、投资者的权益。不适用
公司控股股东前瞻投资、实际控制人LI-MOU不适用

四、其他事项

公司所有,并赔偿公司和其他股东因此受到的损失;同时本公司/本人不可撤销地授权公司从当年及其后年度应付本公司/本人现金分红和应付本人薪酬中扣留与上述收益和损失相等金额的款项归公司所有,直至本公司/本人承诺履行完毕并弥补完公司和其他股东的损失。报告事项

报告事项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不适用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2019年1月1日至6月30日,存在以下中国证监会(包括派出机构)和贵所对本保荐机构或者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 1、2019年3月18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对我公司保荐的朗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新科技”)出具了《关于对朗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19】第21号),认为朗新科技使用自有资金购买了较大金额非保本浮动收益的银行理财产品未事先履行审议程序且未及时对外披露。 我司及朗新科技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督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完善信息披露工作,杜绝违规情况再次发生。 2、2019年3月30日,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对我司保荐的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大基因”)出具了《关于对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32号),认为华大基因订单型收入确认依赖的系统存在漏洞,相关收入核算不规范,部分项目型收入核算与会计政策不一致,相关收入核算不规范,规范运作程度不
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博腾制药未就相关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我司及博腾制药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督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完善信息披露工作,杜绝违规情况再次发生。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厦门艾德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半年度跟踪报告》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程 杰 徐 峰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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