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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科技: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中石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5-15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中石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或“保荐人”)作为北京中石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石科技”或“公司”)2019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人,持续督导期截至2022年12月31日。目前持续督导期已经届满,现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人基本情况

项目内容
保荐人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主要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768号国泰君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贺青
保荐代表人薛波、胡敬宝
联系电话021-38676666

三、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项目内容
公司名称北京中石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684
注册资本28,085.25万元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环中路3号
主要办公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环中路3号
法定代表人吴晓宁
实际控制人吴晓宁、叶露、HAN WU(吴憾)
联系人王君
联系电话010-67860832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非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2020年6月12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0年7月10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年年报披露时间2023年4月26日
其他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工作

本保荐人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公司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积极配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组织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对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并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取得发行批复文件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其提交推荐非公开发行股票所要求的相关文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1、督导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提升规范运作水平;

2、督导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事前或事后审阅;

3、督导公司合规使用与管理募集资金;

4、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证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相关制度;

5、持续关注公司对外担保、对外投资是否履行规定等事项;

6、持续关注公司及相关主体承诺履行情况,督导相关各方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各项承诺;

7、持续关注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8、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及持续督导跟踪报告等相关文件;

9、对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培训;

10、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进行过一次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于2020年9月1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以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公司增加“5G高效散热模组建设项目”实施地点。

考虑到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的实际建设进度,为抓住市场机遇,根据实际情况和业务发展的需要,公司拟增加另一募投项目实施地,通过租赁厂房的方式,提前进行产能建设及生产。

本次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是公司根据业务实际情况而作出的决策,符合公司发展战略需要,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人对公司本次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事项无异议。

(二)延长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期限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进行过一次募投项目实施期限的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于2022年12月2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以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重新论证并延期的议案》,同意公司将“5G高效散热模组建设项目”延期。

募投项目主体建设工程已完工,但在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费电子受宏观环境不利因素影响,全球供应链体系受创,导致行业需求放缓。公司结合募投项目的实际建设情况和投资进度,在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募集资金投资用途以及投资规模均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对募投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进行延期1年的调整,即将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延至2023年12月31日。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的影响,保荐人对上述调整无异议。

除上述事项外,公司不存在其他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人处理的情况。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本保荐人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规范运作,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对于持续督导期间的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人并与保荐人沟通,同时根据保荐人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公司能够积极配合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持续督导培训等相关工作,为保荐人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配合保荐工作情况良好。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本保荐人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监管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文件,提出专业意见。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

八、对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本保荐人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对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

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及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本保荐人认为:持续督导期间内,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了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与及时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称述或重大遗漏。

九、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保荐人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及时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严格遵照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进行。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按照监管部门批复和公开披露文件所承诺用途使用募集资金,不存在未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重大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仍有45,824.30万元(含利息收入)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人将继续履行对中石科技2019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的监督核查义务。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人将就其未使用完毕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的责任。

十一、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此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中石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薛 波胡敬宝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
贺 青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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