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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特生物: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1-2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作为武汉海特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及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后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切实可行,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二、关于公司《关于公司2020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修订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三、关于公司《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修订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对募集资金使用计划、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本次发行对公司经营管理及财务状况的影响等事项做出了充分详细的说明,有利于投资者对本次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进行全面的了解。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四、关于公司《关于公司2020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修订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充分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资金规划、资金需求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发行对象的适当性、发行定价的合理性、发行方式的可行性、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及合理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五、关于公司《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承诺(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按照本次调整方案后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采取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合法、合规,切实可行,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持续性发展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六、关于公司《关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发行对象中,公司实际控制人陈亚先生拟认购部分本次发行股票,公司向陈亚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对于以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回避了与之有关的议案的审议、表决。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定价及募投项目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定价机制价值公允,募投项目符合公司业务发展方向和发展需求,符合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李长爱 陈勇 汪涛2020年11月1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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