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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新科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1-19

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完善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专门委员会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第三条 本条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正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本细则所称“薪酬”包括但不限于所有薪水、奖金、补贴、福利(现金或实物)、养老金、补偿款(包括就丧失或终止其职务或委任应支付的补偿)、期权及股份赠与。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3-5名董事组成,其中应当有半数以上为独立董事。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1/3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召集委员会会议并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经委员会推选,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其在董事会的任期一致,均为3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错误!未找到引用源。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薪酬及考核工作组,工作组具体工作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董事会办公室协助,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研究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 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研究、审查并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

(三) 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四) 审查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五) 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及

(六)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政策、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经召集人或1/2以上的委员提议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负责召集并主持;召集人不能出

席时或不履行职务的可委托其他1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召集人既不履行职务也不委托其他委员代行职责的,由1/2以上的委员共同推举1名委员(独立董事)负责召集并主持。

第十三条 召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期限以及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3日前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名委员享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第十五条 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二人或二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至迟于会议召开前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非隶属于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联委员应回避。该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足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无关联委员总数的1/2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

会审议。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相关人员对会议事项有保密义务,在未获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开披露之前,均不得向任何人擅自披露有关信息,除基于法定原因或有权机关的强制命令。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和修改权归属于董事会。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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