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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搏尔: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2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26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中国-珠海二零二三年十二月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珠海英搏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公司的人员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珠海英搏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名,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独立董事担任,由提名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每届任期与董事会相同,委员任期届满前可提出辞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委员如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规定增补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工作方式和议事规则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及需求,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适当人选等进行讨论研究,形成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如下: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工作及兼职等履历,形成书面材料;

(四)了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任职资格,并与前述人员就提名事宜达成一致意见;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通过会议方式讨论决策职责权限范围内的重要事项。提名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召集和主持。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会议。当有两名以上提名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会议。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应提前三天通过电子邮件、邮寄、传真等方式通知委员会委员。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限。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采取记名方式表决。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委员未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也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须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人员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须由负责日常工作的人员或机构妥善保存,保存期限十年。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

泄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中,“以上”包括本数。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现行或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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