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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搏尔: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2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26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中国-珠海二零二三年十二月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强化珠海英搏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珠海英搏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人之一以上董事提名,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担任,由审计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全部委员均须具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每届任期与董事会相同,委员任期届满前可提出辞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委员如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规定增补委员。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

会报告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负责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

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审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当有两名及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召开定期会议及临时会议,应分别提前五天、三天将会议时间、地点及建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过电子邮件、邮寄、传真等方式通知委员会委员。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限。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采取记名方式表决。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委员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也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表、公司监事、内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人员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须由负责日常工作的人员或机构妥善保存,保存期限十年。

第二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露相关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中,“以上”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现行或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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