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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盛科技: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0-14

股票代码:300680 股票简称:隆盛科技

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发行情况报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无锡经济开发区金融一街10号无锡金融中心5层01-06单元)

二〇二〇年十月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董事签字:

董事签字:
倪茂生倪铭谈渊智
王劲舒任永平沈同仙
姚春德

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声明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监事签字:

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郑兆星 沈家湖 陈丹丹

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声明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签字:

高级管理人员签字:
倪铭谈渊智王劲舒
彭俊石志彬徐行

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目录

目录 ...... 4

释义 ...... 5

第一节 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 6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 6

二、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 8

三、发行对象的基本情况 ...... 11

四、本次发行相关机构 ...... 17

第二节 发行前后相关情况对比 ...... 18

一、本次发行前后前十名股东情况对比 ...... 18

二、本次发行对公司的影响 ...... 19第三节 保荐机构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 21

一、关于本次发行定价过程合规性的意见 ...... 21

二、关于本次发行对象选择合规性的意见 ...... 21第四节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 22

第五节 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声明 ...... 23

第六节 备查文件 ...... 27

一、备查文件 ...... 27

二、查询地点 ...... 27

三、查询时间 ...... 27

释义在报告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隆盛科技、发行人、公司

隆盛科技、发行人、公司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发行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面值为1.00元A股股票的行为
定价基准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期首日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华英证券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审计机构、验资机构、大华会计师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发行人律师、锦天城律师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元、万元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一节 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通过

1、2019年11月2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本次发行的相关议案。

2、2020年2月1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20年2月14日发布的《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规定,公司对本次发行方案的发行对象、定价原则、限售期限及适用的减持规定等进行修订,审议通过修订公司本次发行方案的相关议案。

3、2020年3月3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结合公司2019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及本次募投项目备案及环评批复的进展情况,对预案及相关文件进行更新。

4、2020年6月2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以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相关规定,审议通过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等议案。

5、2020年9月1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失败风险管理的议案》。

(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20年3月3日,发行人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本次发行方案等相关议案。根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相关事宜。

(三)本次发行履行的监管部门注册过程

1、2020年8月4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出具《关于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审核函[2020]020096号),认为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2、2020年9月8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同意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119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申请。

(四)募集资金到账及验资情况

根据大华会计师于2020年9月29日出具的《验证报告》(大华验字[2020]000591号),截至2020年9月25日止,华英证券共收到发行对象汇入华英证券为隆盛科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开立的专门缴款账户认购资金总额为229,999,985.28元。

2020年9月25日,华英证券将扣除保荐机构保荐费和承销费后的上述认购款项的剩余款项划转至发行人指定账户中。根据大华会计师于2020年9月29日出具的《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0]000582号),截至2020年9月25日止,隆盛科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总数量为10,416,666股,发行价格为22.08元/股,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29,999,985.28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7,040,819.94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22,959,165.34元,其中:

新增股本人民币10,416,666元,资本公积人民币212,542,499.34元。

(五)股份登记和托管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的登记托管手续将尽快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

二、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发行股票类型和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本次发行的股票面值为人民币1.00元/股。

(二)发行数量

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为10,416,666股,全部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发行,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最高发行数量。

(三)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期首日即2020年9月21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80%,即不低于22.01元/股。

公司和主承销商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中确定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22.08元/股,发行价格为基准价格的1.003倍。

(四)募集资金和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为229,999,985.28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7,040,819.94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22,959,165.34元。

(五)发行对象

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中确定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22.08元/股,发行股数10,416,666股,募集资金总额229,999,985.28元。

本次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7家,本次发行配售结果如下:

序号发行对象获配股数(股)金额(元)锁定期
1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679,34714,999,981.766个月
2盛信1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主基金1,041,66622,999,985.286个月
3盛信2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1,041,66622,999,985.286个月
4盘京盛信8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452,8989,999,987.846个月
5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3,170,28869,999,959.046个月
6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3,831,51984,599,939.526个月
7上海铂绅投资中心(有限合伙)199,2824,400,146.566个月
合计10,416,666229,999,985.28-

(六)发行股票的锁定期

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七)上市地点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将在深交所上市。

(八)本次发行的申购报价及获配情况

1、认购邀请书发送情况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于2020年9月16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拟发送认购邀请书的投资者名单》。在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报送上述名单备案后,9月17日至9月21日期间,有3名新增投资者广州拙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嘉石大岩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铂绅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表达了认购意向,为推动本次发行顺利完成,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特申请在之前报送的《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拟发送认购邀请书的投资者名单》基础之上增加该投资者。

经主承销商与锦天诚律师核查,广州拙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嘉石大岩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铂绅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述私募基金管理人,均已完成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主承销商与锦天城律师将上述3名投资者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对比,该3名认购邀请书发送的对象不为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注册稿)》关于发行对象的相关规定,具备认购资格。

综上所述,经主承销商及锦天城律师核查,上述发送认购邀请书的投资者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注册稿)》关于发行对象的相关规定,具备认购资格;本次发行的询价对象不包括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

在锦天城律师的全程见证下,发行人及主承销商于2020年9月18日、2020年9月21日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分别向69、2名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发送了隆盛科技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以下简称“认购邀请书”),《认购邀请书》的附件包含了隆盛科技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购报价单(以下简称“《申购报价单》”)等认购邀请文件。上述71名投资者(去除重复)中具体包括:发行人前20名非关联股东(已剔除关联方)20家、基金公司22家、证券公司10家、保险机构5家、其他类型投资者20家等。《认购邀请书》主要包括本次发行选择发行对象、认购程序、确定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股数分配的具体程序和规则等内容。《申购报价单》主要包括认购价格、认购金额、认购对象同意按发行人最终确认的获配金额和时间缴纳认购款等内容。

经锦天城律师核查,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在本次发行中发出的附有《申购报价单》的《认购邀请书》合法、有效。

经主承销商核查,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在本次发行中发出的附有《申购报价单》的《认购邀请书》合法、有效。本次认购邀请书发送对象的范围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对认购邀请书发送范围的要求。2020年9月23日(T日),华英证券及锦天城律师对最终认购邀请名单的投资者认购资格及合规性进行了审慎核查,认购邀请文件的发送范围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也符合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有关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及发行对象的相关要求。本次不存在“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通过直接或通过结构化产品等形式间接参与本次发行认购”,不存在“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以及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

2、申购报价情况

在锦天城律师的全程见证下,2020年9月23日上午9:00-12:00,主承销商共收到13名投资者的《申购报价单》。截至9月23日中午12:00前,除2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无需缴纳申购保证金外,1位投资者未缴纳申购保证金,为无效申购,其余10家投资者均按《认购邀请书》的约定及时足额缴纳申购保证金。参与本次发行申购的投资者均按《认购邀请书》的要求及时提交相关申购文件,除一位投资者未缴纳申购保证金外,其余均为有效申购。投资者具体申购报价情况如下:

三、发行对象的基本情况

(一)发行对象的基本情况

1、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333号5层
注册资本人民币22000.0000万
法定代表人窦玉明
主要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经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认购数量679,347股
序号认购对象名称认购对象类型申购价格(元/股)认购金额(元)是否 有效
1盛信1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主基金私募基金22.5623,000,000
2盛信2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基金22.5623,000,000
3盘京盛信8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基金22.5610,000,000
4盘世5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基金22.5610,000,000
5煜德投资佳和精选3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基金22.0110,000,000
6乐道成长优选2号基金私募基金22.0110,000,000
7乐道成长优选4号基金私募基金22.0110,000,000
8乐道优先8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基金22.0110,000,000
9上海铂绅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私募基金22.0810,000,000
10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募基金23.4015,000,000
22.0130,000,000
11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募基金22.0210,000,000
12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券商资管22.2870,000,000
13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券商资管22.2684,600,000
限售期6个月

2、上海盘京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盛信1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主基金)

企业性质有限合伙企业
主要经营场所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上海)金融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庄涛
主要经营范围投资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认购数量1,041,666股
限售期6个月

3、上海盘京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盛信2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企业性质有限合伙企业
主要经营场所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上海)金融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庄涛
主要经营范围投资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认购数量1,041,666股
限售期6个月

4、上海盘京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盘京盛信8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企业性质有限合伙企业
主要经营场所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上海)金融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庄涛
主要经营范围投资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认购数量452,898股
限售期6个月

5、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南苏州路381号409A10室
注册资本人民币200000.0000万元整
法定代表人江伟
主要经营范围证券资产管理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认购数量3,170,288股
限售期6个月

6、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285
注册资本1,000,000,000.00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孔维成
主要经营范围证券资产管理
认购数量3,831,519股
限售期6个月

7、上海铂绅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企业性质有限合伙企业
住所宝山区淞兴西路234号3F-612
法定代表人谢红
主要经营范围资产管理、投资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认购数量199,282股
限售期6个月

(二)发行对象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最近一年重大交易情况以及未来交易的安排

上述发行对象与公司均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与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交易。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公司与发行对象不存在未来交易安排。对于未来可能发生的交易,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作充分的信息披露。

(三)关于发行对象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的核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私募投资基金系指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包括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以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私募投资基金需要按规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私募基金备案。本次发行的获配的7家投资者中,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中欧科创主题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无需进行相关备案;上海盘京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上海铂绅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所管理的产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的私募基金产品或属于其他相关备案要求的,均在规定时间完成相关备案程序。

(四)关于认购对象适当性的说明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主承销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制度要求,本次发行参与报价并最终获配的投资者均已按照相关法规和《认购邀请书》中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提交了相关材料,主承销商对本次发行的获配对象的投资者适当性核查结论为:

序号发行对象名称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等级产品风险等级与风险承受能力是否匹配
1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业投资者I
2盛信1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主基金专业投资者I
3盛信2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专业投资者I
4盘京盛信8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专业投资者I
5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专业投资者I
6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专业投资者I
7上海铂绅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专业投资者I

经核查,上述7家投资者均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

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主承销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制度要求。

(四)关于认购对象资金来源的说明

经核查,本次认购的股份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的情形,亦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接受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承销商以及前述主体关联方提供的任何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综上所述,上述认购资金来源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述认购资金来源的安排能够有效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符合中国证监会《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等相关规定。

四、本次发行相关机构

(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地址无锡经济开发区金融一街10号无锡金融中心5层01-06单元
联系电话0510-85200510
传真0510-85203300
保荐代表人赵健程、苏健
项目协办人王奇
项目组成员李荣、尹龙杰、李柚宏

(二)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顾功耘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11、12层
联系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经办律师郁振华、孙梦婷

(三)审计机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负责人梁春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7号楼1101
联系电话010-58350001
传真010-58350006
经办会计师孙广友、冯建利

(四)验资机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负责人梁春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7号楼1101
联系电话010-58350001
传真010-58350006
经办会计师孙广友、冯建利

第二节 发行前后相关情况对比

一、本次发行前后前十名股东情况对比

(一)本次发行前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

截至2020年9月10日,公司前10名股东情况如下:

序号

序号股东名称股东性质持股比例(%)持股数量(股)
1倪茂生境内自然人27.9737,415,880
2倪铭境内自然人9.3112,458,700
3谈渊智境内自然人5.236,994,301
4JPMORGAN CHASE BANK,NATIONAL ASSOCIATION境外法人2.162,890,314
5薛祖兴境内自然人1.702,268,460
6黄松浪境内自然人1.381,848,040
7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欧科创主题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理财产品等1.211,620,260
8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商新锐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理财产品等1.071,430,600
9郑兆星境内自然人1.021,362,150
10上海盘京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盛信2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理财产品等0.961,282,760
合计--52.0169,571,465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

假设以上述持股为基础,不考虑其他情况,模拟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示意情况如下,最终发行后前十名股东以登记结果为准:

序号股东名称股东性质持股比例(%)持股数量(股)
1倪茂生境内自然人25.9537,415,880
序号股东名称股东性质持股比例(%)持股数量(股)
2倪铭境内自然人8.6412,458,700
3谈渊智境内自然人4.856,994,301
4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券商资管2.663,831,519
5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券商资管2.203,170,288
6JPMORGAN CHASE BANK,NATIONAL ASSOCIATION境外法人2.002,890,314
7上海盘京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盛信2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理财产品等1.612,324,426
8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欧科创主题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理财产品等1.592,299,607
9薛祖兴境内自然人1.572,268,460
10黄松浪境内自然人1.281,848,040
合计--52.3775,501,535

二、本次发行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股本结构的影响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新股登记完成后,公司增加10,416,666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同时,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倪茂生、倪铭父子仍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二)对资产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总资产和净资产将同时增加,资产负债率将有所下降。本次发行使得公司整体资金实力和偿债能力得到提升,资本结构得到优化,也为公司后续发展提供有效的保障。

(三)对业务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向公司主营业务,项目的实施有助于公司巩固现有竞争优势,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扩大收入规模,提高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主营业务范围、业务收入结构不会发生重大变化。

(四)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都没有发生变化,对公司治理不会有实质的影响,但机构投资者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有所提高,公司股权结构更加合理,有利于公司治理结构的进一步完善及公司业务的健康稳定发展。

(五)对公司高管人员的影响

本次发行不会对高级管理人员结构造成重大影响,若公司拟调整高管人员结构,将根据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本次发行对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的影响

本次发行不会产生新的关联交易,也不会导致同业竞争。若未来公司因正常的经营需要与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发生交易,公司将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遵照市场化原则公平、公允、公正地确定交易价格,并履行必要的批准和披露程序。

第三节 保荐机构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过程和

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一、关于本次发行定价过程合规性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认为: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过程完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及《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隆盛科技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和发行人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的要求。

二、关于本次发行对象选择合规性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认为: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对认购对象的选择公平、公正,符合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及《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对象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不存在关联关系,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不存在直接认购或通过结构化等形式间接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选择等各个方面,充分体现了公平、公正原则,符合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四节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过程

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锦天城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已依法取得了全部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所涉及的保荐协议、承销协议、认购合同等法律文件以及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询价及配售过程方式及其结果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承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发行人相关股东大会决议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2119号批复文件的规定;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实施过程和实施结果合法有效。

第五节 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声明

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声明

二、发行人律师声明

三、会计师事务所声明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声明本公司已对发行情况报告书进行了核查,确认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保荐代表人:

赵健程 苏健

项目协办人:

王奇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_______________

姚志勇

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发行人律师声明本所及签字的律师已阅读本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的律师对发行人在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因所引用的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年 月 日

郁振华

郁振华顾功耘

顾功耘孙梦婷

会计师事务所声明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本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与本所出具的专业报告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本所专业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注册会计师:

孙广友 冯建利

负责人:

梁春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年 月 日

第六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募集说明书、发行保荐书和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报告;

2、华英证券出具的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3、锦天城律师出具的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4、大华会计师出具的验资报告;

5、经深交所、中国证监会审核的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全部申报材料;

6、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文件;

7、其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重要文件。

二、查询地点

投资者可到公司办公地查阅。

三、查询时间

股票交易日:上午9:00~11:30,下午13:00~17:00。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发行情况报告书》之签章页)

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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