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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连技术: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5-10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被保荐公司简称:电连技术
保荐代表人姓名:王炳全联系电话:0755-82943666
保荐代表人姓名:杜元灿联系电话:0755-82943666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0次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11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2次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2次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0次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1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9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未发表过非同意意见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除按规定向交易所报告持续督导跟踪报告外,发行人不存在需要保荐人向交易所报告的情况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1次
(2)培训日期2021年2月26日
(3)培训的主要内容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规则要求,对上市公司董监高的行为规范和应尽义务、内幕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等相关规定进行培训。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项存在的问题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不适用
3.“三会”运作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不适用
6.关联交易不适用
7.对外担保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 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 务资助、套期保值等)不适用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构 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不适用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 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 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不适用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是否履行承诺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公司控股股东陈育宣、林德英以及股东陈微微、林爱英承诺: 1、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全部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发行价。 3、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4、在上述承诺履行期间,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在此期间本人应继续履行上述承诺。5、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以下责任: (1)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就未履行股份锁定期承诺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道歉。 (2)本人如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期承诺,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的10个交易日内购回违规卖出的股票,相关收益(如有)归公司所有。 6、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不适用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陈育宣、任俊江、杨书智、周阳、黄中清、谭志林、龚立群承诺: 1、在本人作为公司股东的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6个月内如本人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本人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2、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全部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发行价。 3、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2018年1月30日)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不适用

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2018年1月30日)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4、在上述承诺履行期间,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影响本承诺的

效力,在此期间本人应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5、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

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以下责任:

(1)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就未履行股份锁

定期承诺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道歉。

(2)本人如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期承诺,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规定的情况下的10个交易日内购回违规卖出的股票,相关收益(如有)归公司所有。

6、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

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2018年1月30日)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4、在上述承诺履行期间,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在此期间本人应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5、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以下责任: (1)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就未履行股份锁定期承诺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道歉。 (2)本人如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期承诺,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的10个交易日内购回违规卖出的股票,相关收益(如有)归公司所有。 6、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育宣、林德英关于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的承诺: 本人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持有公司的股票,并严格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股票锁定承诺,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本人在前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发行价。本人在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在6个月内完成,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人承诺在前述锁定期满后24个月内,本人减持公司股份比例不超过本人所合计持有公司股份的20%。 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并承诺将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公司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承诺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情况下的10个交易日内购回违规减持的股票,相关收益(如有)归公司所有。不适用
持股5%以上股东任俊江承诺: 本人作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持有公司的股票,并严格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股票锁定承诺,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本人在前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不适用

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发行价。本人在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在6个月内完成,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人承诺在前述锁定期满后24个月内,本人减持公司股份比例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的40%。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并承诺将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公司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承诺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规定情况下的10个交易日内购回违规减持的股票,相关收益(如有)归公司所有。

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发行价。本人在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在6个月内完成,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人承诺在前述锁定期满后24个月内,本人减持公司股份比例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的40%。 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并承诺将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公司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承诺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情况下的10个交易日内购回违规减持的股票,相关收益(如有)归公司所有。
持股5%以上股东琮碧睿信承诺: 本企业作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持有公司的股票,并严格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股票锁定承诺,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本企业在前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按照市场价格进行减持。本企业在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在6个月内完成,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企业承诺,在前述锁定期满后24个月内,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比例不超过本企业所持有公司股份的100%。 本企业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并承诺将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企业将在公司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企业承诺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的10个交易日内购回违规减持的股票,相关收益(如有)归公司所有。不适用
公司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若公司决定采取公司回购股份方式稳定股价,公司应在3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的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按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回购股份的方式为以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回购股份事项发生时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但如果公司股价自公司股份回购计划披露之日起连续三个交易日每日加权平均价格(加权平均价格=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金额/交易日股票交易总数量)高于每股净资产,公司可不再实施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方案。如在一年内两次以上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则公司应持续实不适用

施回购股份,年度内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高于回购股份事项发生时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

施回购股份,年度内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高于回购股份事项发生时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
控股股东陈育宣、林德英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依法履行内部审议批准,以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审批手续;在获得上述所有应获得批准后的3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在公司披露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3个交易日后,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个会计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等于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税后金额的10%。但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的,可不再增持公司股份。增持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不适用
除独立董事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依法履行内部审议批准,以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审批手续;在获得上述所有应获得批准后的3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在公司披露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3个交易日后,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个会计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等于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税后金额的10%。但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的,可不再增持公司股份。增持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不适用
公司关于信息披露的承诺: 1、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2、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若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3、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若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召开董事会、临时股东大会,并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后,启动股份回购措施;回购价格依据二级市场价格确定。4、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若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5、上述承诺为本公司真实意思表示,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不适用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育宣、林德英关于信息披露的承诺: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若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不适用

重大遗漏,对判断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依法购回已转让的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股份(以下简称“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本人将在上述事项认定后3个交易日内启动购回事项,采用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购回价格依据二级市场价格与发行价孰高的原则确定。若本人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触发要约收购条件的,本人将依法履行要约收购程序,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3、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若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

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重大遗漏,对判断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依法购回已转让的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股份(以下简称“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本人将在上述事项认定后3个交易日内启动购回事项,采用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购回价格依据二级市场价格与发行价孰高的原则确定。若本人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触发要约收购条件的,本人将依法履行要约收购程序,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3、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若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信息披露的承诺: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若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不适用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陈育宣、任俊江、杨书智、周阳、伍刚、陈奥、关新红、龚立群、聂成文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2)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5)如公司未来推出股权激励计划,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上述承诺的责任主体,如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及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不适用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育宣、林德英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1、本人没有在中国境内或境外单独或与其他自然人、法人、合伙企业或组织,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对公司构成竞争的业务及活动或拥有与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或在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中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 2、本人承诺,本人在作为电连技术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本人保证将采取合法及有效的措施,促使本人、本人拥有控制权的其他公司、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及本人的关联企业,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似的、对公司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任何业务,并且保证不进行其他任何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活动。 3、本人承诺,本人在作为电连技术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凡不适用

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或经济组织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或入股任何可能会与电连技术生产经营构成竞争的业务,本人将按照电连技术的要求,将该等商业机会让与电连技术,由电连技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收购有关业务所涉及的资产或股权,以避免与电连技术存在同业竞争。

4、本人承诺,如果本人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并造成电连技术经济损失

的,本人将赔偿电连技术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

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或经济组织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或入股任何可能会与电连技术生产经营构成竞争的业务,本人将按照电连技术的要求,将该等商业机会让与电连技术,由电连技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收购有关业务所涉及的资产或股权,以避免与电连技术存在同业竞争。 4、本人承诺,如果本人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并造成电连技术经济损失的,本人将赔偿电连技术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
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陈育宣、林德英、任俊江、琮碧睿信关于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1、本人/本合伙企业将善意履行作为电连技术股东的义务,充分尊重电连技术的独立法人地位,保障电连技术独立经营、自主决策。本人/本合伙企业将严格按照中国公司法以及电连技术的公司章程规定,促使经本人/本合伙企业提名的电连技术董事依法履行其应尽的诚信和勤勉责任。 2、保证本人/本合伙企业以及本人/本合伙企业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或者其他企业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本人/本合伙企业控制的企业”),今后原则上不与电连技术发生关联交易。如果电连技术在今后的经营活动中必须与本人/本合伙企业或本人/本合伙企业控制的企业发生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本人/本合伙企业将促使此等交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电连技术的章程和有关规定履行有关程序,并按照正常的商业条件进行,且保证本人/本合伙企业及本人/本合伙企业控制的企业将不会要求或接受电连技术给予比在任何一项市场公平交易中第三者更优惠的条件。并且保证不利用股东地位,就电连技术与本人/本合伙企业或本人/本合伙企业控制的企业相关的任何关联交易采取任何行动,故意促使电连技术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作出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议。 3、保证本人/本合伙企业及本人/本合伙企业控制的企业将严格和善意地履行其与电连技术签订的各种关联交易协议。本人/本合伙企业及本人/本合伙企业控制的企业将不会向电连技术谋求任何超出该等协议规定以外的利益或收益。 4、如违反上述承诺给电连技术造成损失,本人/本合伙企业将向电连技术作出赔偿。不适用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育宣、林德英关于租赁房产的承诺: 如果公司因租赁房产涉及的法律瑕疵而导致该等租赁房产被拆除或拆迁,或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或者出现任何纠纷,并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拆除、处罚的直接损失,或因拆迁可能产生的搬迁费用、固定配套设施损失、停工损失、被有权部门罚款或者被有关当事人追索而支付的赔偿等),本人愿就公司实际遭受的经济损失,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以使公司不因此遭受经济损失。不适用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育宣、林德英关于社保公积金相关事项的承诺: 如因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求或决定,公司及其下属公司需要为员工补缴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或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因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而承担任何罚款或损失,承诺人愿无不适用

条件代公司及其下属公司承担所有相关补缴或赔付责任

条件代公司及其下属公司承担所有相关补缴或赔付责任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育宣、林德英承诺: 发行人上市后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不谋求以任何方式收购《招股说明书》中列示的关联公司的股权或资产。不适用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因公司原保荐代表人盛培锋于2020年9月2日离职,不再适合继续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的持续督导职责,为此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决定指派杜元灿自2020年9月3日起接替盛培锋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的剩余督导期的保荐工作事宜。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此页无正文,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王炳全 杜元灿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5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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