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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大基因: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6-24

证券代码:300676 证券简称:华大基因 公告编号:2022-065

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不存在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6月24日(星期五)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①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6月24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②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6月24日9:15至2022年5月18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北山道136号华大基因7楼701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汪建先生因重要公务事项无法现场主持会议,由公司副董事长尹烨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6、会议召开的合法性及合规性: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出席的股东119人,代表股份194,256,863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3896%(已剔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下同)。其中: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人,代表股份156,157,317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0951%。通过网络有效投票出席的股东110人,代表股份38,099,546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945%。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14人,代表股份40,303,546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2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2,204,0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7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10人,代表股份38,099,546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945%。

中小股东(中小股东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10人,代表股份5,821,591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20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09人,代表股份5,821,491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202%。

(注: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413,914,325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为4,000,141股,该回购股份不享有表决权,因此本次股东大会享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409,914,184股。)

2、出席会议的人员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因疫情防控需要,独立董事曹亚女士、杜兰女士、吴育辉先生以视频会议的方式出席会议),公司部分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1、审议并通过《关于增加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关联股东深圳华大基因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华大三生园科技有限公司、尹烨、赵立见、杜玉涛已回避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了表决,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39,710,04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274%;反对553,906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743%;弃权39,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83%。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5,228,08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8051%;反对553,90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147%;弃权39,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802%。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孙磊律师、董丁铱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其他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二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6月2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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