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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大基因: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半年度跟踪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9-13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半年度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被保荐公司简称:华大基因
保荐代表人姓名:焦延延联系电话:010-6083 6950
保荐代表人姓名:黄彪联系电话:0755-2383 5050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是。保荐机构已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常规按月检查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2次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无,拟下半年开展现场检查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不适用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不适用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12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2)培训日期不适用
(3)培训的主要内容不适用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存在的问题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不适用
3.“三会”运作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不适用
6.关联交易不适用
7.对外担保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不适用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不适用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不适用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是否 履行承诺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一)股份限售承诺
(1)深圳华大基因科技有限公司承诺: 1、自华大基因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60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上市之前持有的华大基因的股份,也不由华大基因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其仍将遵守上述承诺。2、若本公司所持华大基因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华大基因上市后6个月内如华大基因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华大基因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期间华大基因如有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价格相应调整。3、若不履行本承诺所约定的义务和责任,本公司将承担华大基因、华大基因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华大基因股票的收益将归华大基因所有。4、本公司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不适用
(2)汪建承诺: 1、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60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2、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卖出后六个月再行买入公司股份,或买入后六个月内再行卖出公司股份的,则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3、若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票在锁不适用
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期间公司如有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价格相应调整。4、若不履行本承诺所约定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将承担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如本人未上缴上述出售股票所获收益,公司可扣减本人以后年度现金分红或扣减发放的薪酬/津贴直至履行上缴上述收益的承诺。5、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3)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礼仁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央企业贫困地区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本公司作为华大基因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对象,现就本次认购作出如下承诺:1、本公司同意自华大基因本次发行结束之日(指本次发行的股份上市之日即2021年2月9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本次认购的股份。2、本公司保证在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承诺时,赔偿其他股东因此而遭受的损失。不适用
(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1)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公司将履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若未履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将在公司股东大会上公开说明未履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不适用
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
(2)深圳华大基因科技有限公司、汪建承诺: 保证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切实履行对公司填补回报的相关措施。若违反上述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及监管机构的相应处罚。不适用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汪建、尹烨、孙英俊、王俊、吴淳、李英睿、赵谦、王洪涛、金春保、陈鹏辉、王石、徐爱民、蒋昌建、谢宏、吴育辉、张凌、刘娜、陈轶青、李治平、王威、徐茜承诺: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2、接受对自身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4、承诺由董事会或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5、承诺如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则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6、若违反上述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及监管机构的相应处罚。不适用
(三)股份减持承诺
(1)深圳华大基因科技有限公司承诺: 1、若其所持华大基因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每年减持股票数量不超过华大基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其持有华大基因股份的10%。2、减持价格:该等股票的最低减持价格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期间公司如有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价格相应调整。减持方式:包括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不适用
或大宗交易系统等方式。信息披露:及时、充分履行股份减持的信息披露义务,在持有股份超过5%以上期间,减持前3个交易日将发布减持提示性公告。在减持股份期间,其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华大基因规章制度。3、本公司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4、如果其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华大基因股票,将把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华大基因所有,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华大基因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2)深圳前海华大基因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1、其可在所持华大基因股票的锁定期满后1年内,减持所持华大基因的股票,最高可减持所持的全部股份。2、减持价格: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期间公司如有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价格相应调整。减持方式:包括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或大宗交易系统等方式。信息披露:及时、充分履行股份减持的信息披露义务,在持有股份超过5%以上期间,减持前3个交易日将发布减持提示性公告。在减持股份期间,其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3、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4、如果其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票,将把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公司所有,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不适用
(3)深圳和玉高林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不适用
1、其将在所持华大基因股票的锁定期满后1年内,最高减持完毕所持华大基因的全部股票。2、减持价格: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的80%,期间公司如有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价格相应调整。减持方式:包括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或大宗交易系统等方式。信息披露:及时、充分履行股份减持的信息披露义务,在持有股份超过5%以上期间,减持前3个交易日将发布减持提示性公告。在减持股份期间,其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3、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4、如果其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票,将把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公司所有,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四)其他承诺
(1)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1、如果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中国证监会对本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30日内,本公司将依法启动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的程序,本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在此期间,本公司如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回购价格及回购股份数量相应进行调整。2、如果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3、如果本公司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不适用
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及司法机关认定的实际损失向投资者依法进行赔偿。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公司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公司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2)深圳华大基因科技有限公司承诺: 1、如果本次发行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30日内,其将以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依法购回锁定期结束后其在二级市场减持的股份(不包括本次公开发行时其他股东公开发售部分)。在此期间,发行人如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回购价格及回购股份数量相应进行调整。2、如果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其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3、如果其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股东分红,同时其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其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其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其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不适用
(3)汪建承诺: 1、如果本次发行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不适用
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30日内,本人将以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依法购回锁定期结束后本人在二级市场减持的股份(不包括本次公开发行时其他股东公开发售部分)。在此期间,发行人如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回购价格及回购股份数量相应进行调整。2、如果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3、如果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津贴及股东分红,同时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汪建、尹烨、孙英俊、王俊、吴淳、李英睿、赵谦、王洪涛、金春保、陈鹏辉、王石、徐爱民、蒋昌建、谢宏、吴育辉、李松岗、李雯琪、胡宇洁、张凌、刘娜、陈轶青、李治平、王威、徐茜承诺: 1、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如果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不适用
员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已作出的承诺。2、如果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薪酬、津贴及股东分红,同时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5)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深圳德正信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深圳德正信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不适用
(6)深圳华大基因科技有限公司、汪建承诺: 避免欠缴员工社保和住房公积金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造成影响,公司控股股东华大控股和实际控制人汪建先生承诺:在华大基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如因华大基因(含华大基因前身)及其控股子公司、分公司未依法为不适用
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及/或住房公积金,根据有权部门的要求或决定,华大基因及/或其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产生补缴义务或遭受任何罚款或损失的,其愿意在毋须华大基因及其控股子公司、分公司支付对价的情况下,无条件、自愿承担所有补缴金额和相关所有费用及/或相关的经济赔偿责任。
(7)深圳华大基因科技有限公司、汪建承诺: 对于招股说明书述及租赁房产存在的法律瑕疵,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已出具了书面承诺,承诺如下:"1. 若华大基因因租赁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的物业被有权部门处罚,并责令搬迁,本人愿意在毋需华大基因支付任何对价的情况下承担华大基因因不能继续承租该等物业而搬迁所产生的成本与费用,并对其搬迁期间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足额、全面的经济补偿;2.若华大基因因租赁合同被有权部门认定为无效而与出租方产生诉讼、仲裁等纠纷或因租赁合同存在的法律瑕疵而与出租方或其他第三方发生诉讼、仲裁等纠纷的,本人愿意在毋需华大基因支付任何对价的情况下承担华大基因因该等纠纷而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案件受理费等所有成本与费用,以保证华大基因不因该等租赁合同可能存在的瑕疵而遭受任何损失或潜在损失。不适用
(8)深圳华大基因科技有限公司、汪建承诺: 1、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2、本人/本公司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本公司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如本人/本公司违反或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本人/本公司同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本公司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如本人/本公不适用
司违反或未能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本公司愿意依法承担赔偿责任。3、自本承诺出具日至本次发行完成前,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证券监管机构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制定新的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相关规定的,本人/本公司承诺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9)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汪建、尹烨、孙英俊、杜玉涛、王洪涛、陈鹏辉;蒋昌建、徐爱民、吴育辉;刘娜、陈轶青、李治平、徐茜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对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的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事宜作出以下承诺: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订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5、本人承诺未来公司如实施股权激励,则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6、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如本人违反或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如本人违反或未能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赔偿责任。7、自本承诺出具日至本次发行完成前,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证券监管机构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制定新的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相关规定的,本不适用
人承诺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五)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1)深圳华大基因科技有限公司、汪建承诺: 为避免同业竞争,维护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控股股东华大控股、实际控制人汪建先生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其中,公司的控股股东华大控股承诺如下:1、华大控股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目前没有,将来也不从事与华大基因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生产经营活动,华大控股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也不会通过投资于其它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从事或参与和华大基因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主营业务相同的竞争性业务。2、如果华大基因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在其现有业务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其经营业务范围,而华大控股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对此已经进行生产、经营的,只要其仍然是华大基因的控股股东,华大控股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同意在合理期限内对该相关业务进行转让且华大基因在同等商业条件下有优先收购权。3、对于华大基因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在其现有业务范围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其经营业务范围,而华大控股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目前尚未对此进行生产、经营的,只要其仍然是华大基因的控股股东,华大控股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从事与华大基因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相竞争的该等新业务。4、华大控股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目前没有,将来也不向其他业务与华大基因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主营业务相同、类似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或个人提供专有技术或提供销售渠道、客户信息等商业机密。5、华大基因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后且其依照所适用的上市规则被认定为华大基因的控股股东期间,其将不会变更、解除本承诺。6、其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适用
客户信息等商业机密。5、华大基因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后且本人依照所适用的上市规则被认定为华大基因的实际控制人期间,本人将不会变更、解除本承诺。6、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约定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将承担华大基因、华大基因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
(六)关于避免或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1)深圳华大基因科技有限公司、汪建承诺: 为避免或减少将来可能与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产生的关联交易,公司控股股东华大控股、实际控制人汪建先生出具了《关于避免或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其中,公司的控股股东华大控股承诺如下:1、不利用自身的地位及控制性影响谋求华大基因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华大控股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2、不利用自身的地位及控制性影响谋求华大控股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华大基因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3、华大控股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以低于或高于市场价格的条件与华大基因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交易,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输送利润,亦不利用关联交易从事任何损害华大基因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利益的行为;4、华大控股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避免或减少并规范与华大基因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如果有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发生,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均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文件的相关规定履行合法程序,及时进行信息披露,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华大基因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5、华大基因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后且华大控股依照所适用的上市规则不适用

四、其他事项

本人将承担华大基因、华大基因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报告事项

报告事项说 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是。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作为华大基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原委派路明和焦延延担任保荐代表人负责华大基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工作及持续督导工作。鉴于华大基因已聘请中信证券担任其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为焦延延和黄彪,且华大基因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新增股票已于2021年2月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为方便日后持续督导工作的开展,中信证券委派黄彪接替路明担任华大基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代表人,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2021年1月1日至6月30日,存在以下中国证监会(包括派出机构)和贵所对本保荐机构或者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 1、2021年1月7日,中国证监会厦门监管局对我公司保荐的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屯矿业”)出具《厦门证监局关于对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4号),认为盛屯矿业2015年5月至2019年4月期间存在关联交易未审议披露,2019年至2020年1月存在个别贸易业务不具备商业实质,2018年、2019年存在生产成本核算有误、合并抵消有误、往来款抵消有误的情
况,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我公司及盛屯矿业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仔细分析问题原因,并落实整改,督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完善信息披露工作,切实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2、2021年1月23日,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对我公司出具《深圳证监局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5号),上述监管措施认定:私募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不够完善,个别项目履职不谨慎;个别首次公开发行保荐项目执业质量不高,存在对发行人现金交易等情况关注和披露不充分、不准确,对发行人收入确认依据、补贴可回收性等情况核查不充分等问题;公司个别资管产品未按《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规定。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 我公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对私募基金托管业务、投资银行业务和资产管理业务进行深入整改,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内控制度和流程规范,保障业务规范开展,谨慎勤勉履行职责。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半年度跟踪报告》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焦延延 黄 彪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 9 月 13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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