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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大基因: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8-04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大基因”、“上市公司”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华大基因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如下意见:

一、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基本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份为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新增股份。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580号)同意,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向4名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3,814,325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003,077,125元,扣减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26,432,391.37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1,976,644,733.63元。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已于2021年2月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股票限售期为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6个月。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公司总股本由400,100,000股增至413,914,325股。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总股本为413,914,325股,其中:有限售条件股份数量为165,999,29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0.10%;无限售条件流通股247,915,03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9.90%。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一)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共计4名,具体名单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
1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中央企业贫困地区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
4天津礼仁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二)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做出承诺的内容

1、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4名股东做出的股份限售承诺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4名股东作为华大基因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对象,作出如下承诺:

(1)本公司同意自华大基因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本次认购的股份。

(2)本公司保证在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承诺时,赔偿其他股东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2、其他承诺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除上述承诺外,无后续追加承诺,无其他股份相关事项承诺。

(三)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未发生违反承诺的情形。

(四)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资金的情形,上市公司对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提供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1年8月9日(星期一)。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13,814,325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3.3375%。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为4名。

4、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

序号股东名称持有股份的证券账户名称所持限售股份总数(股)本次解除限售数量(股)
1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8,275,8628,275,862
2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689,655689,655
3中央企业贫困地区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中央企业贫困地区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1,379,3101,379,310
4天津礼仁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天津礼仁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卓越长青私募证券投资基金3,469,4983,469,498
合 计13,814,32513,814,325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表

单位:股

项目本次变动前本次变动增减本次变动后
数量比例增加减少数量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165,999,29340.10%-13,814,325152,184,96836.77%
高管锁定股3,411,0750.82%--3,411,0750.82%
首发后限售股13,814,3253.34%-13,814,325--
首发前限售股148,773,89335.94%--148,773,89335.94%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247,915,03259.90%13,814,325-261,729,35763.23%
三、总股本413,914,325100.00%13,814,32513,814,325413,914,325100.00%

注:上表如出现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未发现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存在违反其所做出的承诺的行为。公司与本次限售股份有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保荐机构同意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

焦延延 黄 彪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 8 月 4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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