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中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及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方案调整是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而进行的,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规划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调整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
二、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编制的《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以下简称《预案(二次修订稿)》),我们认为公司《预案(二次修订稿)》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进行的修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
独立董事:蒋昌建、徐爱民、吴育辉
2020年 11 月 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