佩蒂动物营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2020年7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佩蒂动物营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
聘(含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根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进行会计报表审计等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需遵照本制
度的规定。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
委员会”)审核后,报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
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符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 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
和控制制度;
(三) 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 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 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公司如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新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最近三年未受
到与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七条 除了董事会以外的提案人直接向股东大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提案外,一般情况下,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讨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一) 审计委员会;
(二)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三)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
(四) 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
(五) 监事会。
第八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先经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审议。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承担如下职责:
(一) 按照本制度的规定组织实施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
(二) 审查应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格;
(三) 根据需要对拟聘会计师事务所调研;
(四) 负责《审计业务约定书》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五) 处理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中的投诉事项;
(六) 处理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
开信息或者向证券、财政、审计等监管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查询等方式,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作现场陈述。
第十一条 在调查基础上,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
书面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将调查资料和审核意见作为提案附件,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董事会不再对有关提案进行审议。
第十二条 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
董事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按照《公司章程》以及相关制度规定的程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三条 对董事会以外的提案人提交股东大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及本制度第五条和第六条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的规定进行审议,审计委员会应该在股东大会上发表意见。
第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公司与相关会计师
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会计报表审计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十五条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履行义
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十六条 当出现以下三种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二)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
年度报告;
(三) 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第十七条 如果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第十六条所述情形,会计师事务所职位
出现空缺,审计委员会应当履行尽职调查后向董事会提议,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委任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填补该空缺,但应当提交下次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八条 除第十六条所述情形,公司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执行会计报
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对拟聘请的会计
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发表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
审核同意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司在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三个工作日前,向深圳证监局报备,报备内容包括拟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理由、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及相关资料,以及审计委员会书面审核意见和调查记录等。
第二十条 董事会审议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时,独立董事应当明确发表意
见。
第二十一条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在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董事会决
议公告中详细披露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独立董事意见、审计委员会对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审核意见、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近3年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应
当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三十日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并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公司选聘执行重大资产重组等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承
办公司资产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参照本制度履行有关选聘程序,披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同时,公司应及时修订本制度,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本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