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富满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跟踪报告
保荐人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我公司”) | 被保荐公司简称:富满微 |
保荐代表人姓名:花少军 | 联系电话:0755-23835126 |
保荐代表人姓名:刘坚 | 联系电话:0755-23835269 |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 工作内容 |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是,保荐代表人均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 是 |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 0 |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 |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 是 |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 是 |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 |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 保荐机构每月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资金变动情况和大额资金支取使用情况 |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 | 是 |
项 目 | 工作内容 |
披露文件一致 | |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 |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 1次 |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 1次 |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 1次 |
5.现场检查情况 | |
(1)现场检查次数 | 1次 |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 是 |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 2021年6月,为控制公司外币借款的汇率风险,富满微与宁波银行开展了3,700万的远期锁汇业务,以上事项未通知保荐机构。保荐机构现场检查发现以上问题后,向公司普及了相关法规要求,并要求未来公司拟开展套期保值业务时,需提前通知保荐机构。 |
6.发表专项意见情况 | |
(1)发表专项意见次数 | 7次 |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 不适用 |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 |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 0 |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 无 |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 |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 不适用 |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项 目 | 工作内容 |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 是 |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 |
(1)培训次数 | 1次 |
(2)培训日期 | 2021年12月30日 |
(3)培训的主要内容 | |
介绍了上市公司关于募集资金规范使用、股东及董监高规范交易本公司股票的规定,强调了募集资金规范使用、相关人员规范交易公司股票的具体要求。
二、保荐人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 存在的问题 | 采取的措施 |
1.信息披露 | 1、2021年6月,为控制公司外币借款的汇率风险,富满微与宁波银行开展了3,700万的远期锁汇业务,以上事项未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2、2021年11月,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富满微控股股东集晶(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晶香港”)下达了〔2021〕第181号创业板监管函,指出集晶香港在2020年7月14日至2021年8月26日期间,持股富满微比例变动达到 | 1、保荐机构现场检查发现以上问题后,向公司普及了相关法规要求,并要求未来公司拟开展套期保值业务时,需提前通知保荐机构 2、针对以上事项,集晶香港出具了《关于深圳交易所监管函的说明》,制定了相应整改措施。保荐机构于2021年12月的持续督导培训中,对规范交易公司股票事项进行了专题培训 |
| 5%时,未及时向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也未停止卖出富满微股份,直至2021年8月26日才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 无 | 不适用 |
3.“三会”运作 | 无 | 不适用 |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 无 | 不适用 |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 无 | 不适用 |
6.关联交易 | 无 | 不适用 |
7.对外担保 | 无 | 不适用 |
8.购买、出售资产 | 无 | 不适用 |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 无 | 不适用 |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 无 | 不适用 |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 无 | 不适用 |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 履行承诺 | |
1.股份锁定承诺 | 是 | 不适用 |
2.首次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 | 是 | 不适用 |
3.填补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4.同业竞争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5.稳定股价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6.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7.关于募投项目所涉及的房产用途的承诺函 | 是 | 不适用 |
8.2021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限售承诺 | 是 | 不适用 |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 说 明 |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 报告期内,由于富满微2021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获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为方便后续工作开展,富满微的保荐代表人由刘坚、宋怡然变更为花少军、刘坚。 |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人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 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存在以下中国证监会(包括派出机构)和贵所对本保荐人或者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 1、2021年1月4日,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对我公司保荐的浙江正元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元智慧”)出具《关于对浙江正元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认定:2020年1月至2020年7月期间,正元智慧向浙江尼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公司未及时对前述 |
| 控制存在一定的薄弱环节,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第1.4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六十一条第二款第(三)项等规定。 我公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进行深入整改,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内控制度和流程规范,保障业务规范开展。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荐业务执业规范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等规定,切实提高执业质量,保证所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谨慎勤勉履行职责。 |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 1、2021年11月4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碧水源出具《关于对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认定:2018 年 4 月,碧水源全资子公司汕头碧水源和汕头市潮南区经济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德青源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威县德青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签署投资协议、担保协议等协议。对于上述对外担保事项,碧水源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并对外披露。碧水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7.9 条、第 9.11 条的相关规定。碧水源董事长、总经理、时任财务总监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的相关规定,对碧水源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2、2021年11月19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我 |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富满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跟踪报告》之签章页)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