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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满电子:关于富满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的回复报告(修订稿)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9-17

证券代码:300671 证券简称:富满电子

关于富满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的回复报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二〇二一年九月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根据贵会出具,并由贵所于2021年8月30日转发的《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审核函〔2021〕020226号)(以下简称“落实函”)已收悉,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富满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满电子”、“发行人”、“申请人”或“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人(主承销商),与发行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会计师”)、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律师”)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核查和落实,现回复如下,请予审核。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落实函回复报告中所使用的词语含义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富满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尽职调查报告》中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本落实函回复报告中的字体代表以下含义:

字体含义
黑体加粗落实函所列问题
宋体对落实函所列问题的回复
楷体加粗对落实函所列问题的回复的修改内容

本落实函回复报告表格中若出现总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目录

问题1 ...... 3

问题2 ...... 8

问题1

关于媒体报道及未决诉讼。请补充说明近期相关媒体对公司的报道是否属实,是否存在销售价格明显高于市场价格的情形,是否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相关规定,发行人是否被立案调查。并结合未决诉讼、纠纷等情况补充说明预计负债计提情况,计提是否充分。请保荐机构、律师和会计师就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相关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及回复

(一)关于媒体报道“在过去数月的交易中,被举报人(富满电子)多次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IC产品供货合同,并不断要求加价,给举报人(蓝普视讯)的正常经营活动造成极大伤害”

根据发行人与深圳市金诚威科技有限公司、深圳蓝普视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普视讯”)于2020年5月31日签署的三方《战略采购协议》,蓝普视讯按照年度总体采购计划的方式向深圳市金诚威科技有限公司采购型号为FM6363的LED驱动类芯片,该等芯片由发行人进行封装生产,同时,《战略采购协议》约定深圳市金诚威科技有限公司与蓝普视讯的商务关系由双方另行约定,不涉及发行人多次无正当理由拒绝向蓝普视讯履行IC产品供货合同和不断要求加价的情形;此外,该《战略采购协议》已于2021年5月31日到期,三方未续签该协议。

(二)关于媒体报道“蓝普视讯总经理戴志明今日接受《科创板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公司已收集了一些证据,组建了律师团队,并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受理日期是比较早的,立案日期是8月3号前后”

截至本回复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尚未收到人民法院就上述事项发出的应诉通知。

二、不存在销售价格明显高于市场价格的情形

(一)媒体质疑的相关情况

根据蓝普视讯在其公众号刊载的其自身向中国光学光电子行业协会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提交的《关于富满电子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相关芯片市场的举报信》,蓝普视讯举报富满电子驱动IC销售价格涨幅不合理。

(二)发行人产品销售价格不存在明显高于市场价格的情形

1、芯片行业产品价格整体上涨

从2020年下半年起,产业上游晶圆产能紧缺涨价,以及半导体元器件、覆铜板等原材料价格上涨,引发了芯片产业链企业整体的涨价潮,芯片产业链企业以需求旺盛、原材料上涨为由整体上调产品的价格,经查阅发行人同行业公司的调价函,发行人同行业公司自2021年以来,均上调了发行人同类型产品的价格。

2、发行人同类型产品价格不存在明显高于市场价格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与深圳市金诚威科技有限公司、深圳蓝普视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31日签署的《战略采购协议》,深圳蓝普视讯科技有限公司按照年度总体采购计划的方式向深圳市金诚威科技有限公司采购型号为FM6363的产品,由发行人进行封装生产(协议期间为2020年6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最近三个月发行人向深圳市金诚威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的FM6363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与根据公开渠道查询与同类型产品价格(截至2021年8月31日)对比情况如下:

产品型号FM6363MBI15153SM16380S
单价(元/颗)0.952.2-3.00.95-1.0

数据来源:阿里巴巴、发行人整理

根据上表,蓝普视讯向发行人代理商所采购的驱动IC产品与同类型产品价格不存在明显高于市场价格的情形。

综上,发行人不存在销售价格明显高于市场价格的情形。

三、发行人不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相关规定,未被立案调查

(一)媒体质疑的相关情况

根据蓝普视讯在其公众号刊载的其自身向中国光学光电子行业协会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提交的《关于富满电子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相关芯片市场的举报信》,蓝普视讯举报事项为“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进行垄断”(下称“媒体质疑”)。

(二)发行人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一)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

(二)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

(三)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十分之一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根据中金企信国际咨询的报告,2020年中国LED芯片市场规模为168亿元,2020年发行人LED驱动芯片产品收入为3.9亿元,市场占有率约为2.3%。据此,发行人并不符合《反垄断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形,发行人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三)发行人不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形

《反垄断法》第十七条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一)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二)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三)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四)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六)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七)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根据上文论述,发行人对外销售价格均为市场定价,不存在媒体质疑的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的情况。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保荐机构和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形。

(四)发行人不存在因违反《反垄断法》相关规定被有关部门立案调查的情况截至本回复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未收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的立案通知书或任何调查需求。根据网络核查结果,截至本回复报告出具之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网站不存在发行人因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相关规定被立案调查的信息。综上,截至本回复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因违反《反垄断法》相关规定被有关部门立案调查的情况。

四、并结合未决诉讼、纠纷等情况补充说明预计负债计提情况,计提是否充分截至本回复报告出具之日,公司未决诉讼情况如下:

序号原告被告案由标的金额(元)进展情况预计负债计提情况
1苏州赛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集成电路布图侵权纠纷2,000,000.00一审审理中截至本回复报告出具之日,本案未判决,且发行人胜诉几率较大,未计提预计负债
2北京集创北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深圳市誉诚芯微电子有限公司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1,000,000.00一审审理中截至本回复报告出具之日,本案未判决,且发行人胜诉几率较大,未计提预计负债
3北京集创北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1,000,000.00发行人一审胜诉,对方上诉,二审审理中截至本回复报告出具之日,本案未终审判决,且发行人胜诉几率较大,未计提预计负债
4杨威发行人劳动纠纷136,318.47二审审理中截至本回复报告出具之日,本案未终审判决,且发行人胜诉几率较大,未计提预计负债
5发行人深圳市鑫美泰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集创北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1,000,000.00一审审理中发行人为原告,无需计提预计负债
6发行人深圳市鑫美泰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集创北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1,000,000.00一审审理中发行人为原告,无需计提预计负债
7发行人北京集创北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420,191.97二审审理中发行人已经全额计提减值准备
序号原告被告案由标的金额(元)进展情况预计负债计提情况
8发行人深圳市华夏光彩股份有限公司、雷建学买卖合同纠纷5,318,747.55一审审理中被告已经回款300万元,且发行人胜诉几率较大,发行人按照账龄计提减值准备,未做个别计提
9发行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诉讼一审审理中发行人为原告,无需计提预计负债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第四条规定: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一)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二)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三)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根据发行人就上述诉讼案件聘请的诉讼律师的意见,针对上述发行人作为被告的案件,发行人胜诉的几率较大,不存在已经成为发行人现时义务情况,且不符合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情况,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第四条规定,故未计提相应的预计负债。

针对上述表格中发行人作为原告的合同纠纷,序号7对应的诉讼发行人已经全额计提减值准备;序号8对应的诉讼,鉴于发行人已经收到被告的回款300万元,且根据发行人就上述诉讼案件聘请的诉讼律师的意见,发行人胜诉的几率较大,发行人按照账龄计提了减值准备,未做个别计提,减值准备计提充分。

综上,发行人已根据上述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进行了相应的账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预计负债和减值准备计提充分。

五、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律师、会计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查阅了蓝普视讯在其公众号刊载的《关于富满电子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相关芯片市场的举报信》、《关于向协会反映富满电子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举报信》;

2、查阅了发行人及其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

3、查阅发行人与深圳市金诚威科技有限公司、深圳蓝普视讯科技有限公司签署的《战

略采购协议》,并通过公开途径检索了蓝普视讯向发行人代理商所采购的产品及其同类型产品价格;

4、查阅了深圳市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士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集创北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德普微电子有限公司的产品调价函;

5、取得了发行人就其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及不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说明与承诺;

6、就发行人是否存在因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而被立案调查的情况进行了网络核查;

7、查阅了发行人未决诉讼相关的诉讼文书;

8、取得了发行人诉讼案件律师出具的《律师询证函复函》、《关于富满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决诉讼案件的备忘录》,并访谈了发行人法务人员。

(二)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律师认为:

1、关于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发行人与蓝普视讯不存在直接的买卖合同关系,不涉及发行人多次无正当理由拒绝向蓝普视讯履行IC产品供货合同和不断要求加价的情形,截至本回复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尚未收到人民法院就上述事项发出的应诉通知;

2、发行人不存在销售价格明显高于市场价格的情形;

3、发行人不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相关规定,未被立案调查;

4、发行人已根据上述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进行了相应的账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预计负债和减值准备计提充分。

经核查,会计师认为:

上述公司说明与我们执行公司财务报表审计以及核查中了解的情况没有重大不一致。问题2

请发行人说明并披露:(1)发行人房地产经纪业务的具体内容,在报告期内开展房地产经纪业务的具体情况,房地产经纪业务的房地产来源、性质、用途等;(2)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参股公司是否有涉及房地产投资、开发、经营、销售等房地产业务。

请保荐机构和律师就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发行人房地产经纪业务的具体内容,在报告期内开展房地产经纪业务的具体情况,房地产经纪业务的房地产来源、性质、用途等

(一)发行人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增加“房地产经纪”的背景及过程

1、发行人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增加“房地产经纪业务”的背景

发行人原办公场所承租过程中,因承租方要求必须整层承租,部分租赁物业出现闲置。随着发行人的业务不断发展,发行人的人员规模不断扩大,为满足集中办公需求及改善办公环境需要,发行人逐步新增租赁了深圳市南山区侨香路金迪世纪大厦等物业作为办公场地。2021年2月,因公司搬迁至新的办公场所,导致发行人原承租的未到期的办公物业继续出现闲置情况。为弥补上述办公场地剩余租赁期限的租金损失,报告期内发行人将上述闲置办公场地转租给新的承租方。

根据发行人与上述各承租方分别签署的房屋租赁合同,发行人需向承租方开具租金发票。而在实际办理过程中,因发行人经营范围不包含相应经营范围,导致开具相应租金发票存在困难。经向当地税务机关咨询,根据相关经办人员的建议,发行人决定在经营范围中增加“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相关内容。由于发行人具体经办人员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过程中出现理解偏差,最终办理增加了“房地产经纪”经营范围。发行人实际仅从事过出租部分闲置房产的业务,未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

2、发行人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增加“房地产经纪”的过程

2019年4月25日,发行人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变更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的议案》,同意公司增加经营范围“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同时修改《公司章程》中的对应内容,并相应办理工商变更手续。本次经营范围的变更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际核准登记为准。同日,发行人法定代表人签署了新的《公司章程》。

2019年5月20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了以上变更事项并向发行人核发了新的《营业执照》,发行人经核准后的经营范围增加了“房地产经纪”。同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发行人修改后的《公司章程》进行了备案。

(二)发行人出租相关物业的具体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出租相关房产取得的收入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期间2021年上半年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
房产租赁收入275.12295.30332.6585.66
营业收入85,087.4183,624.7059,822.4449,668.87
房产租赁收入/营业收入0.32%0.35%0.56%0.17%

报告期内,公司因出租物业产生的租赁收入分别为85.66万元、332.65万元、295.30万元和275.12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0.17%、0.56%、0.35%和0.32%,出租物业收入占公司营业收入比值较小,未对公司主营业务构成产生重大影响。

(三)发行人未实际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为促成房地产交易,向委托人提供房地产居间、代理等服务并收取佣金的行为。”

根据上述规定,符合以下几个要件方属于房地产经纪业务:(1)服务主体为房地产经纪机构或房地产经纪人员;(2)服务目的为促成房地产交易;(3)服务内容为房地产居间、代理等服务;(4)向委托人收取佣金。

而根据上文,发行人系在原租赁合同剩余租赁期限内,将闲置的办公场地转租给第三方,并向第三方收取租金;发行人并非房地产经纪机构;交易目的系转租闲置物业;未提供房地产居间或代理等服务;亦不存在向委托方收取佣金的情况。据此,发行人转租闲置物业的情况,不属于《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房地产经纪业务”,发行人未实际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

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参股公司是否有涉及房地产投资、开发、经营、销售等房地产业务

截至本回复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及实际从事业务情况如下:

序号公司名称关联关系经营范围实际从事业务
序号公司名称关联关系经营范围实际从事业务
1发行人发行人一般经营项目是:,许可经营项目是:集成电路、IC、三极管的设计、研发、生产经营(按深宝环水批[2011]605039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经营)、批发、进出口及相关配套业务(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及其他专项规定管理商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从事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不含进口分销);房地产经纪。高性能模拟及数模混合集成电路的设计研发、封装、测试和销售
2合肥市富满电子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集成电路、三极管的设计、研发、生产、批发;自有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高性能模拟及数模混合集成电路的生产和销售
3深圳市富亿满电子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一般经营项目是:集成电路、IC、三极管的设计、研发、批发、进出口及相关配套业务(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及其他专项规定管理商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从事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不含进口分销);房屋租赁。,许可经营项目是:集成电路、IC、三极管的生产经营。高性能模拟及数模混合集成电路的生产和销售
4深圳市鑫恒富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集成电路、三极管的设计、研发和销售;集成电路、三极管相关软件研发与销售;国内贸易(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高性能模拟及数模混合集成电路的设计研发和销售及相关软件的研发与销售
5富玺(香港)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香港公司不适用一般贸易、集成电路销售(目前无实际业务)
6厦门凌矽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集成电路设计;软件开发;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零售;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的进口业务(不另附进出口商品目录),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开发
7上海赢矽微电子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一般项目:集成电路设计,电子产品销售,半导体分立器件销售,电子元器件制造,信息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电子产品、计算机软硬件、电子元器件、家用电器、集成电路、机电设备、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的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开发
8深圳台慧微电子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半导体、集成电路的设计与销售;计算机软件的技术开发、销售;电子产品的销售,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开发
9天津市控股子公贴片陶瓷电容产品的生产、开发、销售(依法须经贴片陶瓷电容
序号公司名称关联关系经营范围实际从事业务
富满电子有限公司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产品的生产、开发、销售
10深圳市云矽半导体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半导体、集成电路的设计与销售;计算机软件的技术开发、销售;电子产品的销售,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开发
11深圳市佳满鑫电子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一般经营项目是: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卖、专控商品);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电子产品批发、销售;首饰、工艺品批发、销售。";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软件的开发、销售;信息系统设计、集成、运行维护;信息技术咨询;集成电路设计、研发。,许可经营项目是:电容生产、销售电容生产、销售

综上,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主营业务均为高性能模拟及数模混合集成电路的设计研发、封装、测试和销售。发行人及其部分子公司经营范围虽包含“房地产经纪”、“自有房屋租赁”、“房屋租赁”,但主要系因搬迁导致原租赁物业转租或自有闲置物业出租,并非以此为业,发行人其子公司均未涉及房地产投资、开发、经营、销售等房地产业务。发行人已于2021年9月16日出具承诺,承诺公司未曾从事、未来也不会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发行人正在履行相关工商变更手续,并承诺将于2021年10月31日前完成经营范围的正确变更。

三、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和律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取得了发行人就其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增加“房地产经纪”的背景及过程出具的书面说明;

2、取得了发行人就其自身及子公司不涉及房地产投资、开发、经营、销售等房地产业务的书面说明;

3、取得了发行人变更经营范围的股东大会决议、变更后的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并核查了网络公开信息;

4、取得了发行人与第三方签署的房屋租赁合同及发票;

5、取得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发行人无参股公司,下同)实际从事业务的说明;

6、对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营业收入进行核查,确认是否存在房地产投资、开发、经营、销售等房地产业务收入。

7、取得了发行人关于未从事房地产经营业务、将限时变更经营范围的承诺函。

(二)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律师认为:

1、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主营业务均围绕高性能模拟及数模混合集成电路的设计研发、封装、测试和销售进行。发行人经营范围增加“房地产经纪”系为顺利开具租金发票,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结合发行人实际业务经营内容,发行人未实际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

2、发行人及其部分子公司经营范围虽包含“房地产经纪”、“自有房屋租赁”、“房屋租赁”等,但均系因闲置物业转租或自有闲置物业出租,未实际从事房地产投资、开发、经营、销售等房地产业务。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关于富满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的回复报告》之签章页)

富满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发行人董事长声明

本人已认真阅读本回复报告的全部内容,确认本回复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董事长:
刘景裕

富满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富满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的回复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花少军刘 坚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保荐机构董事长声明

本人已认真阅读本回复报告的全部内容,了解本回复报告涉及问题的核查过程、本公司的内核和风险控制流程,确认本公司按照勤勉尽责原则履行核查程序。本回复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上述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董事长:
张佑君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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