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富满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市富满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9年8月30日(星期五)14:30在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农园路时代科技大厦西区18楼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合的表决方式。其中:
(1)现场会议时间:2019年8月30日(星期五)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9年8月29日至2019年8月3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8月30日上午9:30至11:30、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8月29日15:00至2019年8月30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刘景裕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64,611,49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5.5363%。
2、股东出席现场会议的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64,611,49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5.5363%。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
4、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参加本次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0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计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0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00%。
5、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列席)了会议。
三、会议的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逐项审议了各项议案,并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合的表决方式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经与会股东讨论,同意本次《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4,611,49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同意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此议案获得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经与会股东讨论,同意公司对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进行的修订,并通过公司制定的《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
表决结果:同意64,611,49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同意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此议案获得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经与会股东讨论,同意公司编制的《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
表决结果:同意64,611,49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同意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此议案获得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经与会股东讨论,同意公司编制的《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
表决结果:同意64,611,49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同意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此议案获得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的徐帅律师、陈旭光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市富满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富满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深圳市富满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9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