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徐浙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19〕第 66 号
徐浙:
你作为深圳市富满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董事,于2018 年11月6日至2019年2月1日期间,累计买入公司股票22,700股;2019年5月30日,你卖出公司股票5,000股,构成《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短线交易。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3.1.11条的相关规定。请你充分
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则,依法合规买卖公司股票,并就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承担责任。
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19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