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关于延长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以及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有效期,有利于保障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工作持续、顺利进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该事项的审议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杭州沪宁电梯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无正文)
独立董事:
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余顺坤 吴引引 杜烈康
2021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