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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宁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11-26

杭州沪宁电梯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增加实施地点、延长实施期限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增加实施地点,延长实施期限事项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和项目实施的实质内容,不影响募投项目的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本次增加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增加实施地点,延长实施期限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因此同意公司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增加实施地点,延长实施期限。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杭州沪宁电梯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无正文)

独立董事:

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

余顺坤 程礼源 杜烈康

2019年11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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