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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创科技: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15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必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北京必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实施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上市规则》及《规范运作指引》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公司应审慎判断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接受深交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可以按本制度暂缓披露。第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创业板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引致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本制度豁免披露。第六条 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规定的可以豁免进行审议和披露的其他事项,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以暂缓、豁免披露的其他事项,适用本制度。

第七条 暂缓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登记审批程序第八条 公司应当对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进行审慎判断,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由证券事务部妥善归档保管。

登记内容主要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知情人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确保可能接触拟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人员严格遵守保密义务,不得利用该等信息进行任何内幕交易。

第十条 暂缓披露的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披露相关事项筹划和进展情况。

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批等情况。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公司其他相关信息披露制度中若有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悖的,按《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二条 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属于本制度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已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本制度规定的应当及时对外披露的情形而未及时披露的,给公司和投资者带来不良影

响的,公司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视情形追究责任。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北京必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4月1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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