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必创科技: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及其填补措施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8-15

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必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

及其填补措施的核查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监会〔2015〕31号)等相关规定,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国富证券”)作为上市公司本次资产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对上市公司本次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及其填补回报措施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慎的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资产重组基本情况

北京必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必创科技”、“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可转换债券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北京卓立汉光仪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立汉光”)100%的股权,并向不超过5名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可转换债券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二、本次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经审计的2018年度财务数据及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阅报告》,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2018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为0.42元/股,2019年1-4月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将为0.0002元/股;本次交易完成后,不考虑配套融资影响,上市公司2018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每股收益为0.61元/股,2019年1-4月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将为0.14元/股。因此,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不存在因并购重组交易而导致即期每股收益被摊薄的情况。

三、本次资产重组的必要性及合理性分析

(一)把握行业机遇,布局光电传感器领域

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为无线传感器网络系统解决方案及MEMS传感器芯片,是国内较早实现无线传感器网络产品产业化生产的企业,其产品主要应用于智能工业、数字油田、智能电网、装备制造、科研等领域。经过多年发展,上市公司已经在传感器小型化和无线化方向取得了领先优势,并且在物联网场景应用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已经具备了向物联网中其它类型传感器或核心部件延伸发展的能力。近年来,随着微电子技术,光电半导体技术,光导纤维技术以及光栅技术的发展,使得光电传感器的应用与日俱增,光电传感器具有结构简单、非接触、高可靠性、高精度、可测参数多、反应快以及结构简单、形式灵活多样等优点,光电传感器可广泛应用于智能家电家居、遥控遥感、检测监测、工业物联网等方面,扮演着人类感官、神经、大脑的角色。上市公司已经将光电领域作为重点发展方向,结合已有的无线传感器技术和应用场景,形成更为完备的智能工业解决方案,有效提高解决工业类客户实际问题的综合能力,并已经成功研发了光纤光栅传感器等产品。通过并购光电领域的优势企业,将使上市公司能够较快实现在光电领域的战略扩张,在丰富光电产品线和应用市场的同时,进行核心技术和人才储备。标的公司在光电器件有二十余年的技术积累,在部分关键技术上,达到了国际先进水平,并具备较强的客户基础和行业经验。目前标的公司是上市公司积极布局光电领域的最优选择。

(二)发挥协同效应,提升上市公司与标的公司的综合竞争力

上市公司作为国内较早实现无线传感器网络产品产业化生产的企业,产品主要应用于工业生产、装备制造及科研等领域,而标的公司是国内领先的光电仪器及光学检测分析解决方案提供商,掌握了先进的光学检测及分析技术,产品主要应用于科研、工业生产及国防等领域。两者之间拥有一些共同客户群体,两者结合可以提高双方为共同客户群提供专业化服务的能力。

上市公司与标的公司均具备完善的产品研发、市场网络、销售体系,双方主要技术应用方向均在工业生产、科研等领域,且都是高端装备制造领域不可或缺的支撑产品,各方面具有较强互补性。通过本次交易,上市公司和标的公司的优质研发资源可以充分整合,能够大幅增强上市公司的核心技术储备和研发能力,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在仪器仪表行业的技术领先优势。本次交易将使双方在发挥协同效应的基础上,加快新产品的设计与生产技术的深度融合,夯实光电传感器市场的技术平台基础,抓住光电传感器的应用发展先机,实现向光电传感器产品市场的快速拓展,推动产品在AI平台建设、数字化工厂配套、高端柔性生产线构架等全新重点领域应用,切实持续稳定提升上市公司与标的公司的综合竞争力。

(三)收购优质资产,增强上市公司盈利能力

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资产的盈利能力将增厚上市公司利润,成为上市公司新的业绩增长点,上市公司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水平将得以提升,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市场拓展能力和后续发展能力,提升公司的盈利水平,增强抗风险能力和可持续发展的能力,使股东利益最大化。

四、公司应对本次资产重组填补回报采取的措施

为防范公司本次资产重组后即期回报指标被摊薄的风险,上市公司拟采取以下填补措施,以增强持续回报能力:

(一)加强收购整合,提升盈利能力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力争最大程度的实现双方在企业文化、团队管理、技术研发、销售渠道、客户资源等各方面的高效整合,既保证对标的公司的控制力又保持标的公司原有的市场竞争活力,将自身管理体系、财务体系、内控体系有效贯彻至标的公司,充分发挥本次交易的协同效应和预期效益。

(二)加强经营管理及内部控制,提升经营效率及业绩

公司将进一步优化治理结构、加强内部控制,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设计更合理的资金使用方案,合理运用各种融资工具和渠道,控制资金成本,提升

资金使用效率,在保证满足公司业务快速发展对流动资金需求的前提下,节省公司的各项费用支出,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资金管控风险。

(三)加强募集资金的管理,确保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

本次资产重组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的管理,公司董事会将持续监督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保障募集资金按顺序用于规定的用途、配合保荐机构等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四)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将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有关要求,严格执行《公司章程》明确的现金分红政策,在公司主营业务健康发展的过程中,给予投资者持续稳定的回报。

五、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对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承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承诺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承诺如下:

“1、本人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全力支持及配合公司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消费行为的规范,本人的任何职务消费行为均将在为履行本人对公司的职责之必须的范围内发生,本人严格接受公司监督管理,避免浪费或超前消费。

3、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规定和规则以及公司制度规章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规范的要求,不会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本人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将尽最大努力促使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实现。

5、本人将尽责促使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在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该薪酬制度议案时投赞成票(如有投票/表决权)。

6、若公司未来实施员工股权激励,本人将全力支持公司将该员工激励的行权条件等安排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该员工股权激励议案时投赞成票(如有投票/表决权)。

7、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本人自愿接受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协会对本人采取的自律监管措施;若违反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依法担补偿责任。”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作出的承诺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作出承诺如下:

“1、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

2、不侵占公司利益。

如本人违反承诺给公司或者公司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六、本次资产重组独立财务顾问发表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北京必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于本次重组摊薄即期回报的分析具有合理性,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承诺主体的承诺事项符合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中‘引导和支持上市公司增强持续回报能力。上市公司应当完善公司治理,提高盈利能力,主动积极回报投资者。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司再融资或者并购重组摊薄即期回报的,应当承诺并兑现填补回报的具体措施’等相关规定,保护了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本页无正文,为《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必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及其填补措施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项目主办人签名:

孙 菊

纵 菲

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

2019年8月14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