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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创科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8-06

北京必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北京必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北京必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2018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编制的《2018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公司《2018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北京必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如实反映了公司2018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二、《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由于募投项目“工业无线传感器网络监测系统产业化项目”、“MEMS压力传

感芯片及模组产业化项目”将由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无锡必创传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必创”)实施,公司拟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无锡必创在不超过9,000万元的额度范围内提供无息借款,用于“工业无线传感器网络监测系统产业化项目”、“MEMS压力传感芯片及模组产业化项目”,借款期限为一年,自实际借款之日起计算。借款到期后,可滚动使用,也可提前偿还。

我们认为:公司以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无锡必创提供借款,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加快公司募投项目的开展和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对无锡必创提供借款。

三、《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前提下,根据《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使用(2014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北京必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同时缓解流动资金的需求压力,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无锡必创拟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8,000万元(含人民币8,000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议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到期归还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我们认为: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无锡必创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使用(2014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北京必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会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会通过直接或间接安排将上述募集资金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无锡必创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已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

综上所述,同意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无锡必创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8,000万元(含人民币8,000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到期归还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四、《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前提下,根据《创业板

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使用(2014修订)》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无锡必创拟使用不超过

10,000万元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产品的期限不超过12个月,在上述额度内,可循环滚动使用。

我们认为: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无锡必创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保障投资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能够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会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也不会对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无锡必创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相关内部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无锡必创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低风险理财产品,是在确保日常经营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实施,不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不会影响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无锡必创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

综上所述,同意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无锡必创在决议有效期内对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选择适当的时机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理财产品。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杨玉华:_______

苏金其:_______

王鑫: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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