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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创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5-29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北京必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审阅
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议案和文件。按照《关于在上
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我们对会议中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
意见如下:
    1.关于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及相关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
    为了满足日常生产经营发展过程中对流动资金的需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无
锡必创传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必创”)拟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无锡梁溪支行(以下简称“贷款人”)申请 1,500 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授
信额度,借款期限为 12 个月。
    上述授信额度对应的担保方式如下:
    (1)2016 年 4 月 13 日,无锡必创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梁溪支行
(原无锡南长支行)签订编号为 2016 年中南必抵字 0408 号《最高额抵押合同》。
根据《最高额抵押合同》,无锡必创以其所有的以下资产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无锡梁溪支行提供抵押担保:(1)坐落在无锡市飞宏路 58-1,面积为 501.02
平方米,编号为“锡房权证字第 WX1000945907 号”的厂房;(2)坐落在无锡
市飞宏路 58-1,面积为 2948.4 平方米,编号为“锡南国用(2015)第 001635
号”的国有出让土地。
    无锡必创及贷款人确认,无锡必创以 2016 年中南必抵字 0408 号《最高额
抵押合同》所述的上述资产为本次授信额度提供最高额担保。
    (2)公司与贷款人拟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上述授信额度提供最高额
担保。合同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 1,500 万元人民币,保证期间为授信协
议确定的主债权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两年。
    (3)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代啸宁先生及朱红艳女士拟与贷款人签订
《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上述授信额度提供最高额担保。此外,公司副总经理、
无锡必创总经理徐锋先生拟与贷款人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上述授信额度
提供最高额担保。
    我们认为:上述对外担保属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事项,无锡必创以其资产为
本次授信额度提供最高额担保,同时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副总经
理、无锡必创总经理为无锡必创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无偿提供最高额担保,有利
于满足其生产经营所需资金以及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符合公司和股东利益;无
锡必创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全资子公司,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制范围内。
    本议案审议过程中,关联董事进行回避,程序合法,相关关联担保行为符合
法律法规要求,不会对公司及无锡必创的正常经营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不
会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此议案,
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关于公司向工商银行申请贷款及相关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
    北京必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7 年 6 月 20 日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北京中关村支行签订的 500 万元人民币贷款即将到期,因经营周转需要,
公司拟继续向工商银行北京中关村支行申请贷款不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借款
期限一年。上述贷款对应的担保方式如下:
     (1)2016 年 9 月 1 日,北京必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支行签订编号为 2016 年中关(质)字 0105 号《最高额质
押合同》。根据《最高额质押合同》,质物清单为公司拥有的四项发明专利(专利
号 分 别 为 : ZL2007101179485 、 ZL2012100039661 、 ZL2011104605565 、
ZL2014100414933)。必创科技以 2016 年中关(质)字 0105 号《最高额质押
合同》所述的上述资产为本次授信额度设定最高额质押;(2)公司控股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代啸宁先生及朱红艳女士提供个人连带责任保证;(3)公司的全资子公
司无锡必创传感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
    我们认为:上述关联担保属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事项,有利于满足公司生产
经营所需资金以及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符合公司和股东利益。本议案审议过程
中,关联董事进行回避,程序合法,相关关联担保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不会
对公司的正常经营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此议案,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董事
会审议。
    3.关于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并调整董事会相关专门委员会委员的独立意见
     通过审查其学历、任职经历及其他相关信息,我们认为余华兵先生具备相关
专业知识,满足上市公司监管规则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性要求,公司董事会
提名余华兵先生为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同时余华兵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况,未
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以及不存在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公司独立董
事候选人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
效。
    因此我们同意董事会提名余华兵先生为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
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杨玉华:_______
    苏金其:_______
    王鑫: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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